| 邵*沅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和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
邵*沅 |
个体工商户 |
92341021MA****XY9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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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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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市监处罚〔2025〕198号 |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超过检定周期和具有作弊功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据《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涉案ACS-30E型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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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
2026/10/30 |
2028/10/30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没收涉案ACS-30E型电子计价秤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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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年 |
341021 |
2025/10/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