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歙县**美容店(个体工商户)发布虚假广告案 |
歙县**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021MA****X99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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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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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市监处罚〔2025〕1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当事人发布的6张宣传海报内容和抖音视频宣传“他的雀斑呢 七天就能完全掉干净啊”均与实际情况不符,会误导消费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虚假广告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罚款 |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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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 |
2026-7-2 |
2028-7-2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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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年 |
341021 |
2025-7-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