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142750/202111-00027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企业,其他,TXT,其他 发文日期: 2021-11-05
发布机构: 歙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1-11-05
生效日期: 2021-11-05 14:58:21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1号)精神,提升我县品牌建设和创新能力,加速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歙县县委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歙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性: 有效

关于征求《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的情况说明

作者:歙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11-05 14:58 信息来源: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为全面落实《中共歙县县委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歙发〔2019〕1号),加速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局牵头制定了《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请于12月5日前书面反馈至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认证监管股。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11月5日至12月4日

联系地址: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徽城镇百花路61号

邮政编码:245200

联系电话:13855956626

邮箱:448726763@qq.com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关于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2021年以来,为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我省先后出台了“皖美品牌示范企业”、“食安安徽”、“知识产权保护”等质量品牌战略,旨在提高安徽企业在长三角地区的品牌竞争力,但新的战略品牌在我县已有奖励政策中暂未体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要求,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激励作用,引导企业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竞争高尖端质量品牌和创新优质知识产权等方面工作,更好适应我县产业发展新阶段新需求,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

二、政策依据

1.2021年9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致中国质量(杭州)大会贺信;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

3.《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

5.《关于开展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市监质〔2021〕3 号);

6.《安徽省2021年度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质量工作指标考核细则》(皖市监函〔2021〕561 号);

7.《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政办〔2020〕25号);

8.《黄山市支持“食安安徽”品牌建设若干政策》;

9.《黄山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若干政策》。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1月3日,起草完成《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经初步审核后,11月5日在政务网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发出征求意见函,征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意见。

意见征求情况:政府网站公示的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尚未收到反馈意见。各单位反馈的征求意见中,县财政局提出2条修改意见,采纳1条。其余单位均为无意见。

2021年11月,形成材料先后完成公平性和合法性审查。2021年12月,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各方修改意见反馈情况,召开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讨论了《政策》相应内容。2021年12月25日,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框架

《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分为四个部分内容。

1.导言明确了支持政策设立导向。

2.第一部分设立专项资金明确了政府设立歙县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含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

3.第二部分政策支持对象,规定原则上为本县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非法人组织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个体工商户,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县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等。

4.第三部分政策支持的项目范围从推进质量品牌建设(3条);发挥标准引领作用(1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6条);完善缺陷产品召回(1条);支持中药产业发展(1条)5个方面详细规定了12项具体支持政策。

5.第四部分其他事项明确支持政策申请对象的申请方式、申请部门、审核步骤及申请时效,以及政策惩戒原则,奖励原则,政策的施行时间政策效力和政策解释单位。

《政策》完善了质量提升、技术标准、食品生产园区、知识产权、缺陷消费品召回、中药产业促进等方面的奖补政策,对更好服务县域内经济主体,巩固质量强县创建成果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主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贯彻及实施工作,通过在政府网站公布内容及政策解读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实施过程中,将结合我县实际,以经济开发区为主战场,通过加大对企业的奖励力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1号)精神,提升我县品牌建设和创新能力,加速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歙县县委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歙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

政府设立歙县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含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

二、政策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的对象为:本县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非法人组织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个体工商户,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县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等。

三、政策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推进质量品牌建设

1、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正奖、提名奖,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正奖、提名奖,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正奖、提名奖,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30万元;新获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基地的,奖励10万元;新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分别奖励10万元;新获得马德里商标等国外注册商标的,奖励2万元。新获批本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使用的,奖励1万元。

2、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主体15万元、7.5万元的奖励。

3、食品生产园区(包含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特色小镇、餐饮质量安全街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通过“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二)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4、新主持完成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5、通过PCT申请获的国外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授权);对新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并运用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专员给予奖励,知识产权专员为本单位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一次性奖励500元/件。

6、对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7、对新获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的优秀企业(认证前须到市场监管局备案),一次性奖励额为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不包括贯标辅导、咨询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8、新认定为高价值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0.5万元/件;运用年限达10年、13年、1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奖励每件0.5万元、1.5万元、2万元。

9、对企业引进符合产业政策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纳入本县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数),每件给予 0.5 万元补助;支持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的贷款贴息(同一发明专利只限享受2次质押贴息和补助)。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奖励1万元/笔。

10、对本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10%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500元经费补贴。

(四)完善缺陷产品召回

11、消费品生产企业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金额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中药产业发展

12、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5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5万元研究经费支持。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在受理。

(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查处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三)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五)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