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对外公开。
第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承诺时间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被公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各股室拟公开信息经股室负责人初审拟定意见,提交局分管保密工作领导审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由局办公室信息公开专员核稿并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条 免予公开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统计分析或信息;
四、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五、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不予公开”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
六、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县统计局的请示、报告和县政府、省市统计局要求报送的文件;
八、同级部门之间商榷工作的函;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