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及预案衔接
2 事故风险分析
2.1 歙县概况
2.2 危险分析
3 组织体系
3.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
3.2 县级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3.3 现场指挥机构
3.4 专家库
3.5 应急联动机制
4 预防与预警
4.1 信息平台及信息处理
4.2 预防预警机制
4.3 预警
4.4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处置措施
5.4 现场指挥部
5.5 扩大响应
5.6 应急联动
5.7 社会动员
5.8 区域合作
5.9 应急结束
5.10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6.3 应急处置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治安保障
7.6 财力保障
7.7 物资及生活保障
7.8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7.9 人员防护保障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1 法制保障
7.12 其他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传和培训
8.3 监督与检查
8.4 责任与奖惩
8.5 预案管理
8.6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理歙县境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序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工作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黄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1)全县辖区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工矿、商贸、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农业水利设施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等。(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3)县政府认为特别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依规、科学处置的原则。
1.5预案体系及预案衔接
《歙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并报县政府公布施行。各乡镇、部门(单位)、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案依照本预案进行编制。
2事故风险分析
2.1歙县概况
歙县隶属安徽省黄山市,地处皖南山区。辖28个乡镇,区域面积2122平方千米。境内有G56杭瑞高速、黄千高速、皖赣铁路、京福和黄杭高铁从县域通过。县乡道路纵横交织,人流物流车流量较大,来往车辆情况复杂,外省车辆在我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能发生车辆的翻坠、碰撞追尾、燃烧、爆炸等交通安全事故。
2.2危险分析
2.2.1歙县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概况
(1)非煤矿山:全县现有非煤矿山企业12家,尾矿库1座。按照开采方式分类,露天矿山6家,地下矿山6家;按照生产状态分类,停建2家(黄山市三星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歙县伏川蛇纹岩矿),停产2家,在产8家。
(2)危险化学品:全县现有化工生产企业26家,集中在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园区,其中,已取得生产许可企业10家、使用许可企业3家;重大危险源10个,涉及7家危化企业,二级重大危险源1个、三级重大危险源8个、四级重大危险源1个;危险工艺3个,分别是加氢、聚合、氧化工艺,涉及企业6家。加油站主要有:中石化加油站16个、中石油加油站2个、民营加油站5个。
(3)烟花爆竹:全县现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为黄山徽投新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徽城镇南源口村,经营范围烟花类C级、D级和爆竹类C级,设有烟花爆竹专用仓库2个。
(4)工贸领域:全县现有规上企业168家,集中在县经济开发区,其中危险性较大的包括有限空间、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金属冶炼、涉危企业;另有服装、食品、建材、机械加工等一般工贸企业,易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5)建筑施工:全县现有建筑业企业52家,其中规上建筑业企业17家。目前在建工程88个,主要集中于城区。
(6)燃气行业:全县燃气行业主要分为管道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两部分。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来自歙县安顺燃气有限公司,民用储气量12400㎡,工业储气量12400㎡;乡镇地区管道天然气来自歙县中燃城镇燃气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建设中。石油液化气主要供应城区范围内的居民以及乡镇居民用户,目前共有4家石油液化气供气企业,储气量共695㎡。
(7)交通运输: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现有企业121家,主要分布于城区。其中,客运企业3家;城市公共交通1家;出租车公司1家;客车个体经营户2家;危货运输企业2家(其中非经营性危货运输企业1家);水运企业2家;普货企业62家;驾培企业4家;维修企业报备一、二、三类企业44家。涉及渡口、渡船的乡镇9个,共有渡船24艘。
(8)消防领域: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12家,其中,国家机关5家,人员密集场所47家,粮食物资仓库1家,邮政、通信枢纽3家,档案馆1家,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1家,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7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35家,文物保护单位6家,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6家。
(9)文化旅游领域:全县现有文旅企业45家,包含9家A级景区、2家星级酒店、10家旅行社、3家影院、10家网吧、7家歌舞娱乐场所、4家游戏游艺场所,主要集中于城区。
(10)特种设备和其他行业领域。
2.2.2歙县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发生风险分析
(1)非煤矿山领域主要存在中毒窒息、坍塌、爆炸、高处坠落,尾矿库溃坝、渗漏的事故风险。
(2)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单位,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过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可能发生翻坠、碰撞、追尾等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人员中毒等事故风险。
(3)有限空间、粉尘涉爆、金属冶炼、涉氨制冷、涉危等重点工贸企业容易造成中毒窒息、爆炸等安全事故。
(4)建筑施工领域主要存在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等事故风险。
(5)燃气领域可能发生天然气泄漏,造成火灾、爆炸、窒息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6)交通运输领域可能发生翻坠、碰撞、追尾等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泄漏、燃烧、爆炸及人员中毒和群死群伤等事故。
(7)消防领域主要存在火灾、中毒窒息等风险因素,易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8)文化旅游领域主要存在踩踏、火灾、溺水等事故风险,以及游客运载工具、旅游项目的设备设施安全隐患风险。
(9)特种设备和其他行业领域也存在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漏洞等因素诱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3组织指挥体系
3.1县级组织指挥机制
3.1.1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政府对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其中,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1.2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政府领导下,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3.1.3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
3.2县级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3.2.1乡镇、园区及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经济开发区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2.2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3.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分管副县长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县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4专家库
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5应急联动机制
3.5.1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漏岗,并做好值守记录,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地点、时间、性质等通知带班领导,按规定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3.5.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含派出机构)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处理;需抽调机动民兵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人武部提出申请,形成共同应对处置的应急联动机制。
3.5.3在作出超过本级或规定权限的应急工作指令时,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4预防与预警
4.1信息平台及信息处理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根据对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各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各自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事故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4.2预防预警机制
4.2.1预防
依托安徽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重大危险源、综合动态信息和应急资源(包括领导机构、救援队伍、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单位、部门基本情况)数据库,坚持全面监测和定点监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加强监测预警,防患于未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事故预防及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化解各类风险和事故。
4.2.2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事故监测制度,完善事故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形式和程序;根据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及时监测可能发生的事故。
4.2.3预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根据历年事故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事故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对于外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事故预测工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3预警
4.3.1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其他较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4.3.2预警发布
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当可能影响邻近县级区域时,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县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按照事故信息发布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4.3.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加强管理;
(6)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示信息,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7)检查督导重点防控部位采取安全措施、应对准备等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8)视情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4预警变更及解除
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4信息报告
4.4.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4.4.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各类事故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按值班领导的指令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并上报。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节假日及防火、防汛期等特殊敏感时期应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县政府办公室及县应急管理局、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4.3信息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5应急响应
5.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5.2分级响应
一般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先期处置,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县级应急响应一般可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对于较大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对于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对于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领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并安排专人联合办公,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5.3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伤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3)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4)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按程序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视情况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8)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9)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0)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1)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2)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13)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4现场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由县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和编写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等,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以及信息调度、汇总、上报,并与国家、省、市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开展协调联络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按照预案和职责,组织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实施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维持秩序、查验死亡人员身份等。
(5)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有关部门单位处置事故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事故进行评估研判,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并与现场媒体记者对接,做好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引导以及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紧急疏散、安置,有关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制订、报批、监督实施等。
(8)物资经费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科商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保障应急救援队伍食宿和应急物资安全;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等工作。
(10)通信气象水文保障组: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和电信运营企业等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保障工作;县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河流、水库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11)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邀请县监察委员会派专人参加事故调查。
5.5扩大响应
如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或事故已波及到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6应急联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省、市)驻歙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县人武部及驻歙有关部队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协助、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7社会动员
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5.8区域合作
注重与毗邻区县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事故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5.9应急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各启动了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5.10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提出请求,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意见,包括是否向市、省和国家提出援助请求等,并按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6.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6.3 应急处置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收集、整理应急救援资料,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工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建筑施工、燃气、交通运输、消防、文化旅游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现场抢险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事故中的重要作用。
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消防水源、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县融媒体中心以及通信运营企业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事故通信畅通。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处置事故的网络通讯录,保障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因事故而导致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请求调动全县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7.3交通运输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应协调公路、铁路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事故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人员、车辆等配发相关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按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4医疗卫生保障
由县卫生健康委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5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县人武部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必要时请县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予以配合;指导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7.6财力保障
处置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加强对气象水文服务设施建设、预警信息发布、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购置储备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预防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资金需要。对处置事故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经县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和评估。
7.7物资及生活保障
县发改委、县科商经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委等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事故需要,采取多种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县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事故专业应急物资。
建立县、乡(镇)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作用,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应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计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做好食宿保障。
7.8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7.9人员防护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应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并发挥功能,确保避难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场所。要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10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视事故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地本部门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处置事故。
7.11法制保障
有关部门会同县司法局根据应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应对事故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法律素质。
7.12其他保障
县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科商经信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各类事故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指导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8.2宣传和培训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应对事故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急知识手册。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加强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学校须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指导新闻媒体积极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应对事故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指导乡镇、村(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安全事故能力。
8.3监督与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4责任与奖惩
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预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县直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附件
9.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统计〔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