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063/202410-00015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其他,DOC,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歙县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4-10-2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公开征求《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作者:歙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4-10-24 16:08 信息来源:歙县林业局 阅读次数:


 

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县林业局起草了《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程强   联系电话:0559-6512870

邮箱:516971137@qq.com。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歙县林业森林防火事务中心(歙县歙州大道西183号)(邮政编码:245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4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

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通告的原因

我县于2017年划定了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数年来随着道路新建和森林防火形势的不断变化,现有森林高火险区的划定范围已不能适应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要求,需重新划定。

二、制定本通告的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条。

三、制定本通告的目的

保护全县森林资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事故。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

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以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高火险区

新安江干流、黄杭高铁、合福高铁、皖赣铁路、徽杭高速、黄千高速沿线及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歙县天龙县级自然保护区、徽州国家森林公园、歙西国有林场、桂林国有林场等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冬至、元旦、春节、清明等重要节假日以及森林火险等级四级(含)以上天气为我县森林高火险期。

四、野外用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法律责任

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