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实现“小山变大山”,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助力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推进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林业局草拟了《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10月8日-2023年11月7日。在此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截止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歙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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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安徽省歙县歙州大道223号
附件:1. 《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 《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歙县林业局
2023年10月7日
关于《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
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实现“小山变大山”,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助力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推进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林业局草拟了《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1.《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5.《歙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三、起草过程
2023年9月初,我局起草了《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股室意见,9月15日组织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开投公司(林发公司)、富堨镇人民政府、桂林镇人民政府、溪头镇人民政府、霞坑镇人民政府等9个单位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后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27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四、主要框架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奖补对象和范围、奖补申报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及附则等五章十四条。
五、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定《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送审稿),并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
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
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实现“小山变大山”,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助力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推进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给予的奖补。
第三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遵循“先建后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原则。
第四条 健全完善辖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奖补对象为有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主体(不含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流转林地实施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的经营主体(不含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
第六条 在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中推进集体林地流转成效突出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奖励。奖补对象和标准根据全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综合确定。
第七条 鼓励经营主体参与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推广“小山变大山”经营模式。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期限15年以上的、规模连片200亩以上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经营主体,按2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主体奖补上限为4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流转林地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第八条 支持林业经营主体流转、租赁林地开展林下经济产业发展。新建林下中药材示范基地:规模连片50亩以上的林业经营主体,经验收合格,按800元/亩给予补助(按30%:30%:40%比例,分三年补助)。单个主体此项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
林下采集培育基地:规模连片100亩以上的林业经营主体,经验收合格,按200元/亩给予补助(按30%:30%:40%比例,分三年补助)。此项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
森林景观利用基地:开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的林业经营主体,获得由安徽省林业局、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体育局、中医药管理局认定的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荣誉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获得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认定的中国森林康养基地、中国森林康养人家荣誉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补助,其他政策有此项奖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林下经济奖补资金用于示范基地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第三章 奖补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报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奖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林业经营主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在近3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不存在偷逃税款、拖欠农民工和职工工资,以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
2.奖补期内同一宗集体林地经营权再次流转,且已享受流转奖补政策的,再次流入经营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第十条 奖补申报程序:
1.初核。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主体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在林权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林业局。
2.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每年10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县林业局。
3.审核。县林业局、县财政局会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奖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审核结果在歙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县政府会议研定。
4.兑现奖补。按程序兑现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要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并如实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编制申报材料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奖补资金,并将信息反馈于征信系统。对参与、协助林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弄虚作假的村组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