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151/202411-0000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通知,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4-11-15
发布机构: 歙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4-11-15
生效日期: 2024-11-15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歙水秘函〔2024〕140号 词: 举牌验收
内容概述: 关于建立小型供水工程举牌验收制度(试行)的通知 性: 有效

关于建立小型供水工程举牌验收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歙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11-15 16:52 信息来源:歙县水利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县纪委指导县水利局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整改过程中,发现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是诸多农村供水问题的根源,是参建各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农村供水工程水源点偏僻,输配水管道线路长,地形复杂,隐蔽工程多,质量监管难度大,存在较多监管盲区。为保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压实参建各方责任,防范验收走过场,强化工程管理责任人质量责任终生制意识,决定在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试行举牌验收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牌验收范围

县水利局报账的农村供水工程项目须进行举牌验收。

(一)过程验收:包括土方开挖、石方开挖、石板路、村内砼路面、交通砼路面、沥青路面等管沟开挖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验收,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参与举牌验收。

(二)完工验收:截水坝、过滤池、取水井、蓄水池、闸阀井、砼包管等重要核心部位,参建单位代表举牌验收。

二、验收参加人员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责任人参加。未委托监理的由村监督委员会监督,并派员参加,一般情况下,应邀请项目运行管理单位派员参加。参加举牌验收人员在项目开工前应明确,完工验收签字人员必须为项目责任人,非项目责任人不得充当举牌验收人员。

三、举牌验收程序

验收前,制作验收公示牌(格式附后),记录工程名称、验收部位、验收检查记录、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等信息,参验人员对工程实体及资料等内容进行详细查验,给出验收结论,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通过验收,参验人员有保留意见的如实记录。在验收完成后,由参与验收的人员手持公示牌拍照留存,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可追溯。

举牌验收相关资料应妥善整理归档,是工程审计、县级验收和资金报账的重要依据。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