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43073323/202310-00007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3-10-18
发布机构: 歙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10-18
生效日期: 2023-10-18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内容概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性: 有效

【意见征集】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作者:歙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0-18 16:16 信息来源:歙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现草拟了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你们组织研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于1118日上午下班前书面盖章(可PDF或照片上传)反馈至改革合作股邮箱若如期未收到你们的书面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胡青平;联系电话:653706218098586571;邮箱地址:nyncjgghzg@126.com    

附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歙县农业农村局

20231018


 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入市成本等费用后,取得的纯收益。

第二章 收益分配

第三条 收益分配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乡镇集体所有;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其入市收益归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所有。

第四条 收益分配时段:以一个会计核算年度为周期,于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分配。

第五条 收益分配对象: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六条 收益计算方式:(一)农村集体性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方式入市交易的,成交总价款应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入市成本等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应如实反映,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3成员认可。(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租方式入市交易的,在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后,成交总价款应扣除国家相应税费、管理成本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公益金提取:村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用于全村修路、用电、用水、医疗保险等公益事业支出。

第八条 收益分配方案:(一)入市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用于投资投市、民间借贷等高风险业务,也不得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全部归本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转账管理和村财镇管组财村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入市收益,应当拟定分配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且同意人数需达到应到会成员或成员代表2/3以上方有效。(二)分配方案应当包含:1.村组留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入市收益(扣除公益金外)部分的35%,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公益事业建设、改善民生、发展二三产业等。2.剩余部分可通过现金分红方式增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性收入,也可以通过入股分红方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获益的股份收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县财政局拨入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管理,村民小组可在村级账户下设立明细账户列入三资管理。

第十条 入市收益应按入市方式的不同分类使用:(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先按比例提取公益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用于全村修路、用电、用水、医疗保险等公益事业支出。再将剩余的部分(扣除公益金外)按比例提取可作集体积累,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等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公益事业建设、改善民生等,最后剩余部分以现金分红方式增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性收入或以股份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股份。(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严格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收支核算、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按约定时限追缴租金。(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原则上在合同中明确采取固定收益+分红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股权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持有,其收益作为集体收入按年度计入投资收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参股的企业应当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出现风险需处置时,需对入股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重新评估处置。

第十一条 入市收益使用分配程序: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初步分配方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进行分配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上报乡镇初审、乡镇财政部门办理拨付资金有关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具体用途时,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实行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形成决议,纳入村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审计监督、政府监管。

第十三条 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入市土地所有权主体必须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由所在乡镇政府书面请示县政府,经同意后才能开展。在依法处置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土地所有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使用权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收益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取、减免、截留、挪用、侵占。对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管理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入市收益具体用途及使用管理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监督管理职责。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入市收益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土地收益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关于《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歙政办202212)《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歙政办秘2023〕29号)等文件精神统筹村级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在集体和个人之间分配比例平衡,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起草了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歙政办202212)《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歙政办秘2023〕29号

三、起草过程

9月至10月期间,我局相关股室部署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起草分工,由改革合作股牵头起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初稿,后经多次修改和党组扩大会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同时,到县财政局县资规局等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采纳进行修改,最终成文上报研究。

四、主要框架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收益构成

第二章 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时段 收益分配对象 收益计算方式 公益金提取收益分配方案

第三章 使用管理

账户管理入市收益分类使用入市收益使用分配程序四议两公开审计监督入市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处置

第四章 监督责任

 村民监督村务监督政府监管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时间说明、办法解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