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346/202403-00040 信息分类: 行政征收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歙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3-2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歙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征收事项目录、依据和条件

作者:歙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3-25 14:59 信息来源:歙县交通运输局 阅读次数: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是否是政务服务事项 备注
1 行政征收 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他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