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0686258/202005-00003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0-05-0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征求《关于促进歙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07 14:48 信息来源:歙县住建局 阅读次数: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我局根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拟定了《关于促进歙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5月13日前书面反馈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联系人:史剑虹,电话:6512497。

  附件:《关于促进歙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7日


 

关于促进歙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办〔2019〕1号)文件,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我县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设计企业晋升为综合甲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综合资质的,奖励20万元;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企业晋升行业甲级资质的,奖励10万元。

(二)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按照我县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执行。

(三)推进企业合作联营。支持我县建筑企业与外地大型建筑企业通过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承包县外大中型项目。政府投资公益项目采用EPC、PPP等模式投资建设的,鼓励本地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积极参与,鼓励本地建筑企业承担施工建设,鼓励外地注册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组建股份制项目公司参与EPC、PPP等模式投资建设。

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积极提升产值。对获得县纳税大户等称号的建筑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二)鼓励企业创建精品工程。对建筑企业在我县承建工程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市政金杯奖”“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等国家级奖项的,建设单位可以奖励20万元;获得“黄山杯”“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等省级奖项的,建设单位可以奖励5万元;获得“迎客松杯”奖项的,建设单位可以奖励2万元,获得“市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程”奖项的,建设单位可以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根据项目建设方案要求计入项目招标造价,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一项工程获得不同类型的奖项可以分别计发,获得同一类型不同级别的奖项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拓县外市场。本地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由县财政按企业县外承包工程在我县地方财政收益部分的25%予以奖励。

(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鼓励我县建筑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加大对建筑产业科研的扶持力度,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加大建筑企业自主创新政策扶持。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建”战略,营造建筑业人才成长的良好政策环境,加快培育和造就适应建筑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对企业引进外地高级职称、稀缺专业中级职称的,相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予以认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完善工程承发包模式

(一)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在标段划分和入围条件等方面,鼓励本地建筑企业积极参与投标,严禁在招标条件中设置排他性限制条款;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进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鼓励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强化对招标投标行为、评标行为和标后的监管,有效遏制围标、串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招标代理单位的监督考核,建立过错责任惩戒机制;推行实施技术、质量、服务、品牌、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招标采购模式;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鼓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

(二)支持本地企业承接工程。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优先选择本地建筑企业承建,不需要进场交易小额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当组建全部由本地建筑企业组成的小额工程项目发包企业库按程序自主发包。我县徽文化发展、农村传统古村落保护文物修复等领域实施的徽派古建项目,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建筑企业施工的。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力争到2020年底,2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全面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企业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加快修订完善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

(四)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积极鼓励我县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建设工程“两书一牌”和质量信息档案制度。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第三方检测。建立健全施工项目实体质量控制、工序质量过程控制等管理制度,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到2020年底,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将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与质量通病防治相结合,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不断提升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二)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建立政府监管部门、建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六项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深基坑、高边坡、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推广机械司乘特种作业人员人脸识别系统,普及实时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的应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提供安全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扬尘防治6个100%要求。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五、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完善信用评价体系。落实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强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履约、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工资支付等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制度,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先评优等的必要条件,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二)加强承发包履约管理。有效发挥履约担保作用,推行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且未退还的或采用工程质量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加强合同管理,指导依法签约,规范合同行为,监督合同双方履行招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开曝光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三)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任何单位不得拒绝。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已承建的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农民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到位,一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由企业提交书面承诺,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缴存;连续两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工程合同造价0.8%缴存;连续3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四)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的原则,全面实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按月足额发放、银行代发等制度管理,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工资行为的企业,纳入失信监管范围,并采取不批准新项目开工、限制招投标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惩戒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农民工,及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五)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作为延期结算工程款的理由。已竣工验收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建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未进行竣工结算备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六)积极推动银企合作。搭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对接平台。支持建筑企业开展项目融资、贷款和组建投资联合体,推广应用银行保函、工程信用担保或工程保险,减轻企业流动资金负担。对信誉好、实力强的我县重点扶持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相应提高授信额度,降低开具保函条件,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支持建筑企业以机械设备、股权质押等作为抵质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六、推进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一)实施绿色建筑有序推进。扩大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提升绿色建筑建设运行质量,将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确保绿色建筑实际效果。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优先使用绿色建材,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建立绿色建材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强化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到2020年底,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

(二)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鼓励企业进行工厂化制造、装配化施工。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水利、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审计、统计、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投资促进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建筑业发展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加快建筑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企业正向激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建筑企业申报的奖励项目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县财政部门要将建筑企业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奖励资金。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学会建设,充分发挥好自律和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建立从业人员行业准则,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鼓励行业协会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评优评先、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活动,维护建筑企业权益,共同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与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奖励由企业按年度申报,县住建局收集汇总并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