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住建局局长解读关于印发《歙县集中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解决物业服务领域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根据省住建厅要求我市将“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作为办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群众身边具体实事,开展为期两年的集中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该《方案》于4月10日征求了房管中心及局相关负责领导,经修改完善后成文。
三、工作目标、主要任务
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重点整治物业服务不到位、质价不相符、信息不公开、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突出问题,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质且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通报表彰及信用激励;对存在违规侵占业主权益、群众投诉集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采取信用惩戒、行业通报等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
四、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行为
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维护不到位,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2.未履行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履行情况等向业主公开,未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告知相关企业和个人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劝阻,对劝阻无效的,未及时向乡镇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维护管理;未及时劝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对劝阻无效的,未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4.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未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管理人;未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未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公共收益行为
1.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进行经营收益,擅自利用小区电梯投放经营性广告。
2.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将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3.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未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分配使用公共收益。
(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不及时问题
住宅电梯故障频发,运行状况差,出现问题维修不及时,群众反映未及时申报更新。
(四)其他问题
1.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2.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3.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物业服务问题。
五、工作安排
2025年4月至12月,共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4月13日前)
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铺开、迅速推进。开展广泛宣传,利用12345热线、信访件、民生热线、网络舆情及“话说物业”平台广泛收集整治问题线索,建立问题清单。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5年4月14日——11月30日)
各物业服务企业对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行为进行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深入小区抽查检查,对整治工作推进较慢、不见实效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谈,对举报的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核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5年12月1日——12月31日)
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面向社会通报整治情况,梳理存在问题,总结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
六、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关于印发《歙县集中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有不理解之处,请咨询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559-6518126,联系人:史剑虹,咨询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七、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
本次整治范围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关服务,非法定且合同内未约定的事项,不在本次整治范围。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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