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0686258/202310-00005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3-10-20
发布机构: 歙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3-10-20
生效日期: 2023-10-20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内容概述: 《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性: 有效

《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作者:歙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10-20 10:38 信息来源: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由我局牵头起草了《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对该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1020-20231120日。在此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歙县住建局反映,反映方式为来人或署名来信(包括电子信函),对匿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不予受理。

主办单位: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政地址: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紫阳路19

邮政编码:245200;联系电话:0559-6513829

电子邮箱:1486988390@qq.com

附件: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pdf

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20日      

 


关于《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歙县历史悠久,是古徽州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1986年国务院公布歙县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192月,歙县公布2976幢历史建筑,占全省50.1%(全省5945幢),数量位于全国区县级第一。历史建筑是体现历史文化发展的生动载体,是城乡风貌特色的具体体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是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按照相关要求起草《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在学习多地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草了《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初稿,并于2023912日组织召开《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邀请县财政局、县文旅体局、县资规局、县城管局、县文物事务中心、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听取县直有关部门意见,925日通过政务平台发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通过多方意见征询修改形成了《歙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一)立法目的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歙县境内所有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管理。

(三)修缮原则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维护修缮,是指对历史建筑及其设备、历史环境要素进行维护、修缮,恢复其历史风貌和改善房屋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以及因保护和使用需要,对建筑结构、功能、性能进行必要的改善。

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为主、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的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的要求。

(四)政府及部门职责

历史建筑业主为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实施责任主体。产权不明确或者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确定的代管人负责维护修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管本县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工作。

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负责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管理工作。

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工作计划编制、补助资金申报、修缮方案初审和日常巡查管理工作。落实巡查制度,将历史建筑日常巡查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范畴。

县财政、文旅体、资规、城管及文物事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修缮计划编制

县住建部门会同文物等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各乡镇(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申报历史建筑修缮计划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度修缮计划。

历史建筑濒危急需抢救的可以优先列入年度修缮计划。

(六)修缮行为分类

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类别分为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

1.轻微修缮指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涉及价值要素和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及日常保养维护。包括临时加固、清洁、规整少量歪闪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清除无价值的添加物及防渗防潮防虫、临时修补工程、维护防灾设施等内容。

2.非轻微修缮指因风貌保护、结构安全或功能使用需要,对历史建筑主体、周边环境进行局部或整体修复的整治工程

(七)修缮程序

办理历史建筑修缮审批,业主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提交修缮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初审后,向县住建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历史建筑权属凭证或确定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材料;

3.轻微修缮类别须提供修缮内容和计划,非轻微修缮类

别须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修缮设计方案;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轻微修缮类别的历史建筑维护修缮,业主提交申请书、修缮内容和计划后即可自行实施维护修缮工作,接受县住建部门技术指导。

非轻微修缮类别的历史建筑维护修缮,业主提交的申请书和修缮设计方案须经县住建部门会同文物、资规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竣工验收

经批准的修缮工程竣工后,业主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提出申请,轻微修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自行验收,非轻微修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组织县住建部门、文物部门对修缮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业主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修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档案资料,提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县住建部门。

(九)补助资金标准

历史建筑修缮费用原则上由业主承担,对列入年度维修计划的历史建筑修缮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其产权性质及修缮工程造价确定。

1.轻微修缮类

历史建筑轻微修缮,按不超过实际修缮费用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进行补助。

2.非轻微修缮类

1)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历史建筑,非轻微修缮按不超过实际修缮费用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补助;

2)私人产权的历史建筑,非轻微修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修缮造价的3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同一历史建筑轻微修缮补助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超过一次,非轻微修缮补助原则上十年内不得超过一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十)资金来源

1.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3.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其中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县住建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十一)资金适用范围

1.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费用;

2.历史建活化利用改造费用;

3.与历史建筑维护修缮、保护利用等相关技术服务费用。

(十二)补助资金拨付流程

1.申请。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业主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提出申请。

轻微修缮类提交申请表、维修工程量清单、维修部分前后对比照片,由县住建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核定。

非轻微修缮类提交申请表、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审计定案表等材料。

2.审核。县住建部门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对业主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商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补助方案。

3.拨付。县住建部门将确定的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属地原则,将资金拨付至各乡镇(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再由各乡镇(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拨付至历史建筑业主。

(十三)绩效评价

县财政局和住建局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作为安排后续项目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违法违纪追究

修缮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使用管理、发放等按照县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业主”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或授权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