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0686258/202301-00009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3-01-03
发布机构: 歙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3-01-03
生效日期: 2023-01-03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关于征求《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容概述: 关于征求《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性: 有效

关于征求《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歙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01-03 10:17 信息来源: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牵头起草了《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2月4日前书面反馈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联系人:史剑虹  联系电话:0559-6512497

邮箱:313701421@qq.com

附:1.《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送审稿)起草说明

 

                                          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日

 

 

 

 

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黄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办〔2003〕10号),结合我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 -2030)修编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民新建其他房屋经商办企业等,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根据《歙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徽城镇、郑村镇、雄村乡全部行政管辖区的范围,富堨镇富资河两侧地区,桂林镇镇区及以南地区,王村镇镇区及以北地区。总面积约268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我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建成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建成区范围界定:东至县经济开发区东端、桂林金三角、问政山脚一线、鲍家庄,南至西千山一线,西至冷水铺、规划中的布丰路,北至茂荫大道,这一四至的连线闭合区域(详见附图)。
    (二)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三)建成区内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四)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按收费标准的150%征收。
    六、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用房及建设项目: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对经过县资规委会同意的工业项目,项目建设主体利用工业用地,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建设仓库和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文件对配套费免征、减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征或减征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县建设、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同意后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八、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征收标准、自立征收项目或扩大征收范围。违者按乱征收严肃查处。
    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县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3年我县制定《关于转发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13〕1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我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随着我县城市建设不断发展,作为收费重要依据之一的建成区范围也不断扩大。同时,机构改革后,规划职能由县住建局划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此,有必要修订《办法》。

根据县政府工作要求和审计整改需要,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支持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黄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办〔2003〕10号)文件精神,并参照市及周边区县的做法,县住建局牵头起草修订了《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县住建局于2022年8月中旬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门安排部署,成立修订稿起草小组,对省、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政策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学习分析,并结合我县实际,于2022年9月底形成了《办法》(修订版)草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2023年1月4日,我局召集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资规局、科商经信局、投促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召开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专题会议,根据与会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进行了修改。1月5日,汪盛副县长再次召集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完善,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修订内容

对《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本办法共分为12条内容,明确了征收区域和标准、减免范围和程序、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内容,本办法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修订的具体条款:

文件名称增加“使用”一词,全称《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依据:安徽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名称一致。

第三条,将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适用范围。修订依据:皖价费〔2008〕112号文件包括供水、燃气、集中供热建设,歙县政办〔2013〕17号,没有包括供水、燃气公用设施建设。供水管网建设费2002年被批为经营性收费,由县自来水公司收取。2022年4月依据《安徽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皖发改价格〔2021〕543号)等文件有关“一律不得收取供水工程建设投资补助费等收费项目”的规定,我县已废止《关于新增用户供水安装收费标准的批复》(歙价〔2002〕59号)文件,取消了公用供水工程建设投资补助费,本次修订建议将供水、燃气、集中供热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与皖价费〔2008〕112号文件使用范围保持一致。

(三)第五条修订3处。

  1.第(一)款,建成区范围由资规局重新划定。修订依据:我县建成区较2013年有较大变化。新增涵盖范围由原来规划中的二环路(已建成)调整至富丰新城规划中的布丰路及县经开区茂荫大道。

2.第(三)款,建成区内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修订依据:与皖价费〔2008〕112号文件表述保持一致。

3. 第(四)款,低于2万平方米明确为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修订依据:经县发改委确认为建筑面积。

(四)第六条修订6处。

1.第(一)款,按性质拆分成第(一)、(二)、(三)款。修订依据:与皖价费〔2008〕112号文件表述保持一致。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第(二)款建议删除。修订依据:我县无此类别。

3.第(三)款建议删除。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修订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17〕59号)

4.原第(四)款,建议删除。修订依据:市审计局指出外来投资项目相关约定不符合皖价费〔2008〕112号文件,且没有免征依据。

5.新增第(四)款。对经过县资规委会同意的工业项目,项目建设主体利用工业用地,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建设仓库和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修订依据:黄政办〔2003〕10号《黄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第六条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用房及建设项目(四)工业招商项目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执行。市级和周边区县对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也给予免征。目前,我县对工业项目也实际执行2017年县长办公会议研定的“对于凡引进并落户也我县“一区两园”,且符合我县产业定位的工业项目(不设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县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厂房、生产设施、仓储等可以按照执行,但工业用地上配建的办公楼(综合楼、门卫室、配电房)收取配套费,2020、2021、2022年度工业类综合部分(含门卫室、配电房)配套费收费情况1398788.6元、624231元、1319897.5元。在修订征求意见会上,与会人员都建议工业用地配套房屋全部免征。

6.新增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文件对配套费免征、减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第七条,新增“经县建设、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同意后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六)第九条,“收费”改为“征收”。

(七)第十条,删除“到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管理由县物价局变更为县财政局。修订依据:财政部财综〔2013〕34号《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应依据财政主管部门关于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而且2015年以后,已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不能以行政事业性收费方式进行管理。

(八)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建议修改为“由县财政局、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