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住建局局长解读《关于印发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通知》
一、问:验收具备条件是什么?
答:1、工程实体模板已拆除,子分部工程已完成;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已处理;
3、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二、问:验收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1、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2、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3日,由建设单位填写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通知书(纳入项目监督档案),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组主要成员名单、施工自评报告及监理评估报告,书面通知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问:现场备查资料是什么?
答:1、各种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复试报告;
2、钢筋接头试验检验报告;
3、混凝土试件强度检验报告(标养、同条件));
4、混凝土试块强度检验评定表;
5、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报告;
6、钢结构工程的相关检测报告、施工记录;
7、现浇结构结构位置及尺寸偏差检验记录;
8、混凝土结构外观缺陷记录、技术处理方案及处理隐蔽记录;
9、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记录或整改报告;
10、 隐蔽验收记录、沉降观测记录;
11、 监理日记、旁站记录和监理通知单;
四、问:从严验收监管是什么?
答:1、落实企业验收主体责任。市、县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切实加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将项目各责任主体负责人的验收评价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如实填写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主体结构验收监督记录表,纳入项目监督档案。
2、严格主体结构验收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将实行“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现有存在清单内问题的工程,责令改正,待问题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将对责任单位采取约谈预警、记不良行为记录及移交行政处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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