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住建局局长黄中解读《歙县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制度(试行)》
问: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为规范全县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该管理制度:
问: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市场经纪行为,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司每年信用评分为12分,根据信用评分设立“红黑榜”并向社会公示。对违反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或接群众投诉且属实的经纪机构实行信用减分,具体有以下经纪行为: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内容的,经发现且拒不整改到位的扣一分;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包含有关内容的、未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且未由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经发现且拒不整改到位的扣一分;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扣二分;
四、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扣二分;
五、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扣二分;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且拒不整改到位的扣二分。
七、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扣三分;
八、未按规定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且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扣六分;
九、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扣十二分。
问:该文件什么时候生效?
答: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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