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43073315/202506-00006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其他,DOC,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6-03
发布机构: 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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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作者: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6-03 16:40 信息来源: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一、政策背景

2020年省发改委等十四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相继出台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砂石管理规定。202410月县政府出台《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处置利用我县建设工程产出剩余砂石,减少堆放占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县近年来建设工程砂石管理处置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研判和起草的过程

202411月草拟《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41216日书面征求县砂石办、财政局、发改委、司法局、水利局等20个部门单位和28个乡镇政府意见,共征求到12条意见和建议,采纳4条,并修改完善。

20241216日,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2025116日,未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

2025227经局法律顾问审查,228通过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务会审议。

202533日,经修改完善后,以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主要明确在歙县行政辖区江河湖泊等水域以外范围因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除本工程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砂石适用本实施细则,及处置主体、处置条件、分类处置、处置程序。通过规范处置,合理利用,达到减少堆放占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保障措施

通过严格执行分类处置和程序,委托有资质单位核实剩余砂石质量和评估价值,转让中明确标的,转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加大政策宣传和综合监管,通过人防+技防,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细则实施。

五、关键词解释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剩余砂石是指在歙县行政辖区内江河湖泊等水域以外范围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产生的,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砂石。

(二)剩余砂石处置主体一般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2个及以上乡镇辖区的,由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剩余砂石量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三)剩余砂石处置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需取得项目立项或同意实施批复或文件,用地审批或规划、建设许可等相关合法手续;

2.产生砂石除本工程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砂石;

3.处置主体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调查评估拟处置砂石的质量和价值,并提交相关报告。

(四)分类处置情形:

1.拟处置砂石评估价值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必须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转让。

2.拟处置砂石评估价值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可以由组织处置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本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体公开处置信息。根据报名情况,1家以上采取公开竞价,1家的可以协议转让,采取协议转让的,成交价应不低于评估价。

3.为减少运输,保障在本乡镇辖区范围内的乡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建设需求,拟使用本辖区内其他建设工程的剩余砂石,可以以评估价和使用工程的中标造价就高确定有偿使用;若使用工程的中标造价中无相应价格,应不低于评估价有偿使用。

4.为减少运输,保障乡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建设需求,拟使用毗邻乡镇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可以由建设、使用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报请县财政、资规、建设主管等部门会商研究有偿使用。

5.公开转让流标或弃标2次及以上的,处置主体可以与拟使用者采取协商方式,有偿处置。

6.以上5种分类处置情形以外的,若需处置,可以由处置主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会商研究处置。

(五)公开处置的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执行。采取协议等其他方式处置的,由处置主体在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体上需将处置结果相关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再有不解之处请联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矿股,联系人:梅广木,联系电话:0559-6518397。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