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回应】关于“歙县农村自建房标准”问题的情况说明
您好!您反映的“歙县农村自建房标准”的问题,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如下: 经联系,根据《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19]20号)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层数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0.5米,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2.5米,架空层高度不超过2.2米;第二十一条建制镇建成区,乡镇集中建房点等范围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其他地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地下室(架空层)高度不超过2.2米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上述文件可在歙县人民政府网查询。 如有疑问,请联系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江山。联系电话:6537684(区号: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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