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依据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规划许可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暂行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制定。
二、起草过程
自2024年4月开始,我厅在全省开展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书面调研,并先后赴六安、阜阳等地进行了深入调研,对各地工作实践进行梳理和提炼,参考浙江、江苏等地相关政策文件,起草了《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在我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联等省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以及16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2024年11月29日,组织召开决策事项风险评估专题会,经评审认为该决策事项风险评估等级为低风险。2025年5月15日,厅分管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提出要求。根据专题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2025年8月22日,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9月3日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整合集成创新,对各类规划许可事项的相互关系、许可权限和层级衔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明确。按照项目规划建设时序将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法定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形、管理内容、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和时间效力等进行了明晰,将规划许可实施管理重要环节中的规划条件、规划核实等事项单独成章进行了详细规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坚持改革导向和统筹要求,结合我省管理实践,总结吸纳了各地提升规划许可质效和提高规划许可服务效能的实践做法。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监督管理和附则,共9章54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七章规划许可管理事项共45条,对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事项的办理情形、管理内容、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公示公告等做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可以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书面承诺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的,可以申请先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等情形可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八章监督检查共2条,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和违规办理许可处理;第九章附则共3条,明确办法效力和施行日期;明确申请材料可以通过政府或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获取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各地可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解读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咨询单位: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联系人:陈喻
电话:0551-62553117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