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43073315/202312-00024 信息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其他,DOC,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3-12-15
发布机构: 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3-12-1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歙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动态调整情况说明
内容概述: 《歙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动态调整情况说明 性: 有效

《歙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动态调整情况说明

作者: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12-15 11:05 信息来源: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情况

1.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防202132号)要求我省已不再审批建设6B级人防工程。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调整为“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

2.因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工本费收取只涉及个人,不涉及企业,将“证照费”子项目“(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分别修改为“(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3.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自20217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增加收费项目“城镇垃圾处理费”,并对应完善相关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项目。

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制造业提质降本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33号)规定,自2023225日至20231231日,继续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5.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皖发改价费函〔202398 号)规定,将“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依据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7号”更新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398号”。

二、政府性基金调整情况

1.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制造业提质降本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33号)规定,自2023225日至20231231日,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继续按90%征收。

2.根据《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歙政办〔20233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依据中增加“皖政办〔20233”。

3.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规定,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不再征收费用;自20231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对象由“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调整为“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执收单位由“林业局”调整为“税务局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调整情况

1.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制造业提质降本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33号)规定,自2023225日至20231231日,对进出合肥港、芜湖港、蚌埠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和服务合肥国际陆港中欧、中亚班列的合法装载ETC套装集装箱运输车辆,在规定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点按批复收费标准的50%收取通行费。 

2.根据《关于调整政府定价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7号)规定,更新修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收费标准、收费文件和定价部门。

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32号)和有关规定,为表述更加准确,将“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二级项目修改为“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四、涉企保证金调整情况

1.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2.根据《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中的“收取标准”“征收程序”“责任事项”等内容相应进行调整完善。

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规定,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331日。20234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4331日。

4.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修订情况,对“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证金”项目中的“收取范围对象”“收取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等内容相应进行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