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于2022年3月23日一4月22日在歙县政务服务网公开征求意见,以及通过发函等方式征求意见,截止4月23日共收到10条修改意见或建议,采纳9条,未采纳意见1条。
2022年5月5日
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一、采纳意见
1、第三条“补充耕地项目专项资金来源为耕地开垦费、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留成部分、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按照规定用于开发耕地的其他资金等。”修改为:补充耕地项目专项资金来源为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按规定开发耕地的其他资金等。
2、第五条“补充耕地项目分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县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项目自验、结算审核、申请县级初验、竣工验收资料送审,项目后续管护、耕种监管等工作。
1.补充耕地项目的申报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内宜耕耕地后备资源实际情况,经实地踏勘论证后,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2.补充耕地项目经市或县论证(含省级备案)后,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申请项目立项、并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可研、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和地形勘测(设计阶段和竣工阶段)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 相关费用列入项目预算。
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通过评审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方案,按我县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发包,并组织项目实施。根据项目验收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位置及规划设计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
4.项目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委托测绘单位规范制作项目竣工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位置等需与规划设计图保持一致),并组织自验。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责项目选址论证、立项、业务指导、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组织项目初验、信息报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参与项目前期踏勘、项目验收等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技术验收和后续管护技术指导及种植情况考核。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项目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县水利局负责涉及水域工程的审批,参与涉水工程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管,水土保持。负责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水源地、农田灌溉防洪工程建设,严格水资源论证,为项目区提供灌溉水源保障。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项目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六)县林业局负责审查补充耕地地块可行性初步评估论证。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七)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查项目土壤污染、环境生态影响情况,论证项目可行性。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八)县审计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修改为:补充耕地项目分申报、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项目申报】补充耕地项目的申报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内宜耕耕地后备资源实际情况,经实地踏勘论证后,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项目立项】补充耕地项目经市或县论证(含省级备案)后,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申请项目立项、并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可研、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和地形勘测(设计阶段和竣工阶段)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 相关费用列入项目预算。
【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通过评审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方案,按我县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发包,并组织项目实施。根据项目验收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位置及规划设计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
【项目竣工】项目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委托测绘单位规范制作项目竣工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位置等需与规划设计图保持一致),并组织自验。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项目自验、结算审核、申请县级初验、竣工验收资料送审,项目后续管护、耕种监管等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选址论证及新增耕地项目的可行性评估论证、立项、业务指导、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组织项目初验、信息报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内部审计监督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参与项目前期踏勘、项目验收等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技术验收和后续管护技术指导及种植情况考核。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状况。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项目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县水利局负责涉及水域工程的审批,参与涉水工程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管,水土保持。负责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农田灌溉、防洪等工程建设,严格水资源论证,为项目区提供灌溉水源保障。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项目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六)县林业局负责审查补充耕地地块可行性初步评估论证。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七)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审查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状况。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八)县审计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3、第七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资金分别按照6万元/亩(采矿用地)、8万元/亩(其他建设用地)的标准补助给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或实施单位),由乡镇(或实施单位)包干使用,首先满足拆旧区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拆除,土地复垦、勘测费、规划设计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竣工验收等费用。”修改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资金按照5万元/亩的标准补助给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或实施单位),由乡镇(或实施单位)包干使用,首先满足拆旧区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拆除,土地复垦、勘测费、规划设计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竣工验收等费用。
4、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项目后续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层层签订管护耕种合同,将补充耕地项目管护和耕种落实到具体耕种单位(个人)。项目后期管护一般不少于5年。
为避免新增耕地弃耕抛荒,工程得到有效维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对项目后期管护前三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经乡镇现场核实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县财政按水田1000元/亩/年,旱地600元/亩/年的标准拨付乡镇,由乡镇统筹使用,后期管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增耕地项目工程后期维护和种植补助,确保新增耕地按规定用途耕种,不抛荒,长期发挥效益。”修改为: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项目后续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层层签订管护耕种合同,将补充耕地项目管护和耕种落实到具体耕种单位(个人)。项目后期管护一般不少于5年(管护期以项目报备信息通过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入库时间起算)。
为避免新增耕地弃耕抛荒,工程得到有效维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对项目后期管护前五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经乡镇现场核实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县财政按水田500元/亩/年,旱地300元/亩/年的标准拨付乡镇,由乡镇统筹使用,后期管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增耕地项目工程后期维护和种植补助,确保新增耕地按规定用途耕种,不抛荒,长期发挥效益。
5、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主动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补充耕地项目,通过省、市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备案,并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后,县人民政府根据验收面积及地类给予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水田1万元/亩、旱地0.6万元/亩。”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主动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通过省、市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备案,并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后,县人民政府根据验收面积及地类给予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水田1万元/亩、旱地0.6万元/亩。工作经费具体分配方案由乡镇政府自行制定(其中村级奖励不得低于50%)。
6、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时,需提供项目省级验收备案批复、管护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实地耕种照片等资料,县财政部门将以上资料作为经费拨付的必备要件。
补助资金拨付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20%。第二年和第三年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时,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及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耕种复验组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耕种复查,发现存在抛荒、改变耕地性质、栽树等现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乡镇资金补助资格,收回以往年度该项目拨付的补助资金和后期管护资金。并在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项目省级验收备案批复、管护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实地耕种照片等资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再报财政部门复核拨付,财政部门将以上资料作为经费拨付的必要条件。
补助资金拨付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20%。第二年和第三年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时,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耕种复验组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耕种复查,发现存在抛荒、改变耕地性质、栽树等现象,或被自然资源部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退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乡镇自行负责解决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乡镇资金补助资格,收回以往年度该项目拨付的补助资金和后期管护资金。并在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二、未采纳意见
提出对第八条分户测量费用不足,因涉及分户测量的项目不多且分户测量费用也基本能够满足,对分户测量费用确实不够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