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43073315/202203-00014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03-2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歙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内容概述: 《歙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性: 有效

《歙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歙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03-28 09:51 信息来源: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为规范我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我局编制了《歙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328日至2022427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江  

联系电话:6537684

电子邮箱:549705902@qq.com

附件:《歙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328

 

 

 

 

 

 

 

《歙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我县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则,依据黄山市有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执行。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住建、城管、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按照土地供地规划文件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容积率调整:
  (一)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建设单位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容积率的调整,按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住建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项目建设按照规划批准的内容实施,在竣工验收时实际容积率超出批准容积率部分依法予以没收,由县政府转作公租房或公开拍卖。

第九条 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的所有建设项目容积率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20081126日以前已经出让的土地,除规划设计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外,架空层、阁楼层和地下室等不计入容积率,但不计容的建筑面积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

第十二条 为大力推进县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参照《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确定县开发区范围内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附表1)。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2,高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6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6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歙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意图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经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819日,印发了《歙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歙政【2014年】39号)实施至今,现该文件已超过规范性文件5年时效,同时由于机构改革,负责实施主体单位也已变更,为更好地落实我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规范和延续,现根据司法部门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的相关要求,我局对《歙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发布。

二、起草和审核过程

依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告知》(建规【201222号)、《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等法律法规,我局根据《歙县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歙政【2014年】39号)原稿进行了修改,并在征求各股室意见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后形成了初稿。

三、主要内容

1、起草的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告知》(建规【201222号)、《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3、容积率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土地供地规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4、违反容积率管理规定的处理:项目建设按照规划批准的内容实施,在竣工验收时实际容积率超出批准容积率部分依法予以没收,由县政府转作公租房或公开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