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清单(202012)
一、行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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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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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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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闲置费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
1.每平方米5至10元2.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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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24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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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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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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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的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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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2. 标注“▲”号的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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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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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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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转让、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地质报告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4条、第5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并编制地质勘查报告 |
地质勘查及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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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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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按照方案编制指南,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
采矿权人与编制单位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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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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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测量规范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制作、出具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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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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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时用地审批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4、9条 |
依据测量规范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制作、出具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测绘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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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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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号)第29条、第30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工程设计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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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号)第29条、第30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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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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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现状地形图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号)第28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出具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
测绘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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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4、9条 |
依据测量规范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制作、出具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测绘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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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4、9条 |
依据测量规范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制作、出具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测绘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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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第二十一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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