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43073315/202104-00060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意见,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1-04-2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负责人吴华明解读】《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作者:歙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04-28 10:53 信息来源: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一、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人民群众不动产物权,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20201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代县政府起草了《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局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20201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征求局相关股室意见后形成初稿,经县司法局审核,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11月向住建局、财政局、徽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在歙县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送审稿);202135日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148日经歙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平竞争性审查,410日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三、工作目标、主要任务

《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旨在解决在过去一定时间段内收集到的原已出台的文件不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也是对专项治理行动工作中取得的宝贵工作经验的总结。

四、创新举措

一是针对开发项目将登记和纠正违法行为分开处理,购房人已取得房产证,但因土地超红线、超容积率等违法规划、用地条件的,由购房人出具知悉情况说明后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将现相关情况报相关职能单位另行处理。

二是明确了集资建房不动产的办理登记的具体操作方式,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责任。

三是针对中心城区分历史阶段、分审批要件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确定处理方法,确保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四是明确国有资产划转的不动产登记方式,一揽子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五、保障措施

《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针对不同类型问题,明确了各相关职能单位的责任,消除了各单位间互相扯皮推诿的可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依据。

六、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邵菲夫,咨询电话0559-6512066

七、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

《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针对的是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不动产,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不在该意见调整的范围内;

《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不动产,需经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会同徽投集团、文物事务中心及专家论证后不予收储或收储不成功的,方可向他人出售,若不动产建于1949年以前的,受让方须编制建筑物原地保护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方能办理转让手续。

八、惠民利民举措

该《意见》的出台,能妥善地解决一批历史遗留问题,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提供新的政策支持。

九、新旧政策差异

与《关于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政办〔201717)对比,原《意见》主要解决的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初期,因原分散登记模式造成的房地不一致等相关问题;本次出台的《意见》侧重解决的是历史上因特殊审批程序改变、审批结果形式不同等原因审批要件不符合当前受理要求、审批要件不全但符合规划以及因历史久远无法取得权属来源,后因政府资产划转无法登记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