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吴华明解读】《歙县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试行)》《歙县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发挥市场在土地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针对我县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歙县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试行)》和《歙县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执行办法(试行)》。
二、制定过程
2020年4月,启动《歙县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试行)》、《歙县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执行办法(试行)》的制定工作;5月份,征求了部分乡镇和相关县直部门的意见,采纳或部分采纳了相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6月2日,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三家联合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实行重大项目分期限额供地、实行项目用地差别化供应政策、建立可监管可追溯的出让机制、建立项目用地准入“负面清单”、《办法》有效期为两年等5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综合评价一类工业项目且拟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首次供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经县发改、科商经、环保等部门认定因工艺特殊等特定要求确实难以分期实施的除外;其余工业项目用地供地原则上不超过50亩。实行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竞得人,待首期用地按期通过竣工验收或达到约定产出,再分期供地,分期签订出让合同,分期支付土地价款。
第二部分:工业用地遵循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实行差别地价供地。对综合评价一、二类工业项目,按县资规委会确定的价格为出让起始价。综合评价三类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用地从严管控,对其中确属补链条、补短板的工业项目以及创新性、示范性、支撑性较强,对社会民生有重要影响的服务业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供地。
第三部分:以土地出让合同为抓手,建立“出让人”、“监管人”制度,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明确违约责任、追溯及土地收回等事项,强化全过程监管。
第四部分:推动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项目用地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存在土地成交后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未按期缴纳出让金(含违约金)、未按期开竣工、未按期投产、擅自出售约定自持房屋、土地闲置等行为的用地单位纳入“负面清单”,建立负面清单共享机制。
《歙县土地合同附加条款执行办法(试行)》,主要是根据《歙县“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将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效益、容积率等项目准入要求纳入合同监管事项,为此增加了履约监管人,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受让人须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日内与监管人签订监管协议。
受让人应在正式投产(运营)1年期满前不少于30天,向监管人提出核验申请。工业项目核验未达标的,受让人须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整改期为1年),受让人须在一个月内缴纳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出让总价30%的价款。工业项目整改后投资强度仍达不到约定要求50%或亩均年税收仍达不到约定要求30%,监管人建议有关部门将受让人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会同出让人以书面通知受让人的方式提前终止出让合同,依法收回项目用地。服务业项目自持比列不少于10%的计容建筑面积,且在核验达标前不得销售、转让及抵押。服务业项目核验未达标的,受让人须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整改期为一年),受让人须在一个月内缴纳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出让总价10%的价款;受让人确属无能力缴纳的,以所自持部分资产实物等额抵押,具体由监管人组织评估研究后确定。
四、创新举措
(一)对综合评价一类工业项目且拟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供地,首次供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促进工业项目用地集约利用和盘活存量用地。
(二)以土地出让合同为抓手,建立“出让人”、“监管人”制度。
(三)加强土地供后监管,落实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下步工作
加大宣传,严格落实“出让人”、“监管人”制度,强化供后监管,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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