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要求,现就我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0年,全县城乡居保目标任务为:当年缴费人数达14.66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实施内容
全面落实《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15〕9号)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歙人社〔2020〕53号)。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广泛深入宣传政策,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续保缴费,确保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确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15个档次,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选择中、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县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
(2)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缴费3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3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皖人社发〔2019〕15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承担50%,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3)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已脱贫人员、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计生特扶人群,县财政继续为每人每年代缴200元养老保险费。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未脱贫人员,县财政继续为每人每年代缴300元养老保险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代缴截止期限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给予资助。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保,在相应缴费补贴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补贴。
(三)待遇确定
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符合我县殡葬条件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县按3:7负担。
三、重点工作
(一)持续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于推动工作的全过程,深入细致地宣传城乡居保以及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切实增强广大居民的认同感,提高参续保积极性。将宣传工作列入考核内容,推动基层下大力气抓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帮助乡镇、村(社区)熟练掌握政策,精准宣传解释政策。
(二)坚持扩面和提升质量并举。认真落实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全民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67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成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完善并落实城乡居保补缴政策,确保60周岁以上超龄未参保老年居民能以补缴保费方式参加城乡居保并享受待遇。鼓励和引导居民多缴费、长缴费,提高人均缴费水平,力争2020年城乡居保人均缴费水平达到300元。
(三)实现贫困人员应保尽保。继续落实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402号)要求,结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核实、摸清贫困人员参保情况,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将其纳入城乡居保制度,不用补缴保险费,直接为其按月发放城乡居保待遇。
(四)严格落实参保补贴资金。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市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作用,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
(五)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扎实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不断扩大视觉识别系统行业标准试点范围。完善城乡居保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实施村级城乡居保专网和金融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进一步推广社保卡应用。扎实推进“四个不出村”建设试点,尽可能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六)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城乡居保基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强化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提高基金收支的约束力、执行力。严格实行保费预存代扣制度,进一步健全基金管理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对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强化生存资格认证工作,健全数据比对体制机制,遏制重复、冒领养老金问题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要将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纳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分解落实任务,使“提档、扩面”有机结合,努力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二)强化节点意识。各乡镇要增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紧迫感,紧扣目标任务,加快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制定工作推进时间表,做到目标计划往前排、任务往前赶,确保6月底贫困人口城乡居保参保登记率、保费代缴率、待遇发放率全部达到100%,7月底基本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当年缴费人数、人均缴费水平目标任务。
(三)定期督促指导。进一步强化对各乡镇进行督查考核,重点检查当年缴费完成率、人均缴费水平、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养老金发放准确率及群众政策知晓率,并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发布督查通报,考评结果将纳入乡镇民生工程考核范围。各乡镇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村级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对村级的日常督查指导,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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