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社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废改立的,应当依据废改立情况,15个工作日内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备案信息,标注废止时间与废止标识。
第七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歙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