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认定罗维华等4位同志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公示(2024年第二十八批)
序号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受伤害人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认定依据 |
拟认定意见 |
1 |
安徽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安徽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罗维华 |
男 |
1960.06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工伤 |
2 |
黄山市东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黄山市东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吴小兵 |
男 |
1975.12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工伤 |
3 |
歙县卓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歙县卓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王力 |
男 |
1969.07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工伤 |
4 |
朱正良 |
黄山博金纺织有限公司 |
朱正良 |
男 |
1986.11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工伤 |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存在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条件的,可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我单位反映举报,举报人应提供反映被举报人问题的具体事实,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本单位负责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59-6513255 。
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