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389/202307-00053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3-07-10
发布机构: 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7-10
生效日期: 2023-07-1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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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股主任朱新建解读】关于《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的解读

作者:歙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7-10 11:29 信息来源: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3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实施一年多来,有力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人力资源保障,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成果,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一)背景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市场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提高服务水平,推进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

目前,人力资源市场已经成为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重要手段,是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实现就业的主要载体,推动实现了由“就业找政府”到“就业找市场”的根本性转变,为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力资源支撑。多年来,我省、市和县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得到飞速发展,从业人员数万人,年营业收入不断攀升,为全省、全市和我县就业创业和劳动人事流动提供了人力资源服务。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确要求要结合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工作实际,制定一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与管理的行政法规。省人社厅起草了《条例》草案,经反复修改论证,提交省人大审议并获得通过。

(一)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的需要。人力资源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各类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在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实现市场准入畅通、市场开放有序、市场竞争充分、市场秩序规范。制定条例,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更好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创业和人才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需要。党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让人才配置到合适的岗位上,是人力资源市场应具有的优势。经过多年的培育发展,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很多桎梏,制约着人才配置、制约着市场发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力资源要素市场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是做好新时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为全面施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制定安徽省《条例》十分必要。

三是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需要。作为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门类和新兴产业,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抓手,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制定条例,从立法层面明确了我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法定职责,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二、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穿全过程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贯穿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吸纳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与,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注重全方位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条例的框架和内容设定上,注重与湖北实际相结合,正确处理好市场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关系。坚持民主立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听取人社部、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法律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意见,凝聚各方智慧。坚持依法立法,在不违反不重复上位法的情况下,提出符合实际的有针对性的条款,始终维护法制统一。

条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解决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二是充分体现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支持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三是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人力资源开发配置的需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各类业态协同发展、高端服务业快速发展等方面转变。四是加强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在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充分服务保障的基础上,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市场运行有序和公平竞争。

三、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五十五条,主要对市场培育、市场服务、市场活动、市场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新时代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作出规定。针对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不大,品牌不响,实力不强的现状,《条例》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人力资源服务高端业态发展、品牌建设及行业集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促进市场化引进人才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二)明确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一是明晰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能、公共服务范围、经费保障;二是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的范围、条件、时限;三是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主体义务及禁止性规定;四是对委托招聘、线下线上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寻访等活动进行规范。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及监管要求;二是落实年度报告制度;三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四是明确处罚措施;五是强化诚信建设。

四、《条例》主要特点

(一)体例有所侧重。基于我省人力资源市场规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态势和从业人员实际,《条例》遵循制定原则—市场培育—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监督—法律责任的逻辑确立编写体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和发展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基本定位是侧重致力于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体现安徽特色。一是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部崛起和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推进区域人力资源服务协同发展;二是对市场化引进人才的支持政策作了规定;三是对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特色人力资源市场作了要求;四是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方面作了规定。

(三)强化政府服务。一是对基层政府(组织)做好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工作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二是对各级人社部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和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的职责作了明确;三是按“放管服”要求压缩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办结时限;四是从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兜底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作了要求。

(四)注重可操作性。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部分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五、回应关切

1、问:《条例》在适用范围上如何把握?  

答:《条例》第二条就规定了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具体来说:第一,《条例》规范的主体涵盖了人力资源市场所有的主体;第二,《条例》是一般法,对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均适用;第三,《条例》主要对求职、招聘以及人力资源服务等外部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进行规范,与之对应的内部人力资源活动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2、问: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现状如何?

答: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生产性的服务业,也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省人社厅这几年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然,在看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注意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功能比较单一,还有一些服务存在着同质化的现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一些新技术、新方法提供服务的方式还不够多,服务的效率还不够高。  

因此,这次在《条例》中专门提出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特别是进一步的明确了政府在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方面的法定职责,同时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发展,鼓励并规范发展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业等业态,对于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和经营性的服务体系的职责定位、服务范围、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都作出了一些规定。

3、问: 《条例》在“放管服”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省委、省政府对于“放管服”改革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决策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在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方面态度坚决、推行有力,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在研究制定《条例》过程中,坚持把“放管服”理念贯穿始终。

一是进一步放宽市场的准入限制。《条例》将原来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一项,并进一步把许可范围缩减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提出要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注重运用信息公示、随机抽查、信用约束、国家标准、行业自律等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构建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

三是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的公共服务。《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明确了国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不断地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和专业化。

解读人:就业股股长——朱新建,联系方式:0559--6517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