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歙县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基金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创新创优金融营商环境,建立完善各行业企业“白名单”制度,持续推进“4321”政银担合作模式,进一步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主力军作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和融资支持力度,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目标,更好服务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支持实体经济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对基金设立、使用范围、基金管理、资金申报和日常监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将《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6月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hshshxjrb@163.com。
2、通过电话方式(6518608)提出意见。
歙县财政局
2024年5月7日
附:《歙县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基金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歙县受灾企业财税金融政策支持方案》起草说明
为全力支持“6.20”“6.23”洪灾受灾严重企业恢复生产,根据《歙县“6.20”“6.23”洪灾灾后恢复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歙县财政局草拟了《歙县受灾企业财税金融政策支持方案》,将征求县发改委、县科商工信局等相关县直单位意见。
歙县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基金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创优金融营商环境,建立完善各行业企业“白名单”制度,持续推进“4321”政银担合作模式,进一步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主力军作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和融资支持力度,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目标,更好服务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支持实体经济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二条 县财政从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1000万元设立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基金。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加大对我县范围内市场主体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满足小微企业、涉农经营主体经营性资金需求。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基金补贴对象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县担保公司,主要用于贷款贴息、担保贴费和贷款风险补偿。
一、贷款贴息。对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年度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加额给予2%的利息补贴,增加额为当年年末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减去上年年末余额。
二、担保贴费。对县担保公司年度新增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化担保费率1%标准予以补齐。
三、风险补偿。对“白名单”内企业1000万元(含)以下贷款发生不良的,按实际损失额10%予以风险补偿,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由县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由担保公司申报,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直接放款的由金融机构直接申报。对税融通(亩均贷)、科技贷、园区贷、人才贷等政策的风险补偿条款与本条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四章 设立企业“白名单”
第四条 建立全县企业融资“白名单”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税融通(亩均贷)、科技贷、园区贷、人才贷等产品白名单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农业产业化企业直接列入白名单企业。税融通(亩均贷)白名单企业由财政局每年根据《歙县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要求调整确定;科技贷和园区贷白名单企业根据《关于开展“园区贷、科技贷”工作的通知》要求分别由县科商经信局和县开发区确定;人才贷白名单企业根据《歙县“人才贷”实施方案》,在中共黄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黄山市科学技术局、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公布后,由县委组织部提供;文旅体行业白名单企业由县文旅体局确定提供。省级以上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农业产业化企业名单每年年初分别由县科商经信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提供。上述各项企业白名单由财政局收集后推送给地方金融机构和县担保公司。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总额控制。
第六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基金的管理,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数据准确,切实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七条 歙县农商行、歙县嘉银村镇银行、歙县担保公司每年3月底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县担保公司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要求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
第八条 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贷款贴息类:1.贴息申请;2.年末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明表;3.上年度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担保贴费类:1.担保贴费申请;2.年度新增1000万元以下担保明细表;3.平均担保费率;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风险补偿类:1.风险补偿申请;2.贷款(代偿)项目汇总表;3.借款及担保合同;4.依法追偿相关材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章 日常监督
第九条 县担保公司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县财政局每年度对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 对发生代偿的市场主体在未还清代偿本息前不得申报各类扶持资金,取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