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歙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歙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歙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歙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的通知
各县属国有企业:
《歙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歙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财政局(国资委)
2023年10月25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歙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参照《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黄国资〔2021〕1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歙县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领导人员中由县委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发挥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把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果更优的发展,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三)坚持市场化导向。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
(四)坚持分类考核。根据国有资本布局,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和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制度、与企业功能性质相匹配的差异化考核方式。
第五条 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的规定,县属国有企业分为商业二类、公益类两种类型。分别设置各类企业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六条 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作为企业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处于特殊发展阶段和重大结构性调整期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可“一企一策”确定。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指标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实行百分制,根据企业分类,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
徽投集团、开投集团、农文旅集团界定为商二类企业,其考核指标分为“党的建设、质量效益、行业对标、创新发展、专项任务”5类指标。
担保公司界定为公益类企业,因其为金融行业,考核办法根据金融行业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条 商二类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党的建设指标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行业对标指标得分+创新发展指标得分+专项任务指标得分+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第九条 党的建设指标。参照县委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办法中的党建考核指标。
第十条 质量效益指标。指利润总额、上缴税收、经济增加值。质量效益指标设基准值和基础档、提升档两档。完成基础档得满分,完成提升档加分,低于基准值扣分。
第十一条 行业对标指标。指净资产收益率,不设基准值,设基础档和提升档。完成基础档得满分,完成提升档加分,低于基础档扣分。
第十二条 创新发展指标。标准化和品牌创建,主导省级以上或行业标准、省级以上商标品牌示范、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区域公共品牌创建;新投资、新设立、新引进企业,结合企业发展规划予以核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和科技投入达到规定比例;新增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三条 专项任务指标。以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为目标,具体为主责主业、资产总额、项目建设、融资和专项债工作及其他重点工作等。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指标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以3年为考核期,实行百分制。
任期考核综合得分=年度考核计分×权重+发展指标得分×权重+对标指标得分×权重。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应年度考核计分,发展指标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利润增长率,对标指标指总资产增长率、存货周转率。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实际确定任期目标,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六条 目标核定程序:
(一)报送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委)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委)。
(二)核定目标值。县财政局(国资委)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其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提出的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报经政府审定后予以确定。
(三)年度考核目标值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国资委)下达企业;任期考核目标值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任期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十七条 目标调整程序。考核期内,原则上考核目标值不作调整。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考核目标值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财政局(国资委)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其目标值:
(一)重大政策变化因素;
(二)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经财政局(国资委)核定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需要变更年度目标的,企业应当于当年三季度末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提出;需要变更任期责任书内容的,企业应当于任期第二个年度12月31日前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提出。
第十八条 目标考核程序: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照本企业年度目标值或任期考核目标责任书,对各项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考核总结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委)。
(二)县财政局(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有关部门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考核总结报告,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和奖惩意见。
(三)县财政局(国资委)对上述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研究,将县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下达各企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分为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较差(D级)四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90分(含)以上的为A级,80分(含)- 90分(不含)为B级,70分(含)- 80分(不含)为C级,60分(含)- 70分(不含)为D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与优秀(A级)评定:
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为一般等次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出现重大及以上环境责任事故。
无重大客观原因:净利润为负数的;未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的;未完成年度主要经营发展指标目标任务的。
第二十条 任期考核结果。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量化为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评价系数计算任期激励收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超100分的,按实际得分计算。
第二十一条 薪酬兑现。企业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歙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歙办发〔2023〕8号)等规定,在依规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后,兑现薪酬。
第二十二条 无重大客观原因,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为D级,县财政局(国资委)应当向县委提出人事调整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财政局(国资委)报请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国资委)约谈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并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亏损严重或年度考核结果为C、D级的;
(三)不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
(四)虚报、瞒报、漏报财务状况或在业绩考核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五)严重违规经营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回全部或部分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回办法适用于已离岗、离职、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徽城投资有限公司高管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财国资〔2019〕60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1.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2.县属国有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3.县属国有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细则
4.县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5.县属国有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实施细则
6.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表
7.县属国有企业任期考核指标表
附件1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商二类)
一、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党的建设得分+利润总额得分+上缴税收得分+经济增加值得分+净资产收益率得分+创新发展指标得分+专项任务指标得分
各项指标计算得分精确到0.01分。
二、党的建设指标
县委党建办对县属国有企业年度党建考核结果换算得分。
三、质量效益指标
设基准值和基础档、提升档两档。
基准值:是指上年度完成值或前3年完成值的平均值,结合行业情况或任务要求综合确定。
基础档:以不低于当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预期增幅予以核定,基础档=基准值*(1+预期增幅%);
提升档:以超基础档6%(注:市考核办法数值)为最低要求,实行“一企一策”,结合企业存量和增量,综合考虑予以核定。完成提升档,给予加分。
1.利润总额指标(14分)
企业完成基础档得满分;每超基础档6%(注:市考核办法数值,下同)加1分,不设上限;低于基础档,按完成比例得分;低于基准值,在按完成比例得分的基础上,每低基准值1%扣0.5分。
强化主责主业,对主营业务产生利润占利润总额未达到80%的企业,扣1分。
在考核确认利润总额指标完成值时,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因财政补助因素形成的利润总额,不作为加分因素考虑。
2.上缴税收指标(14分)
企业完成基础档得满分,每超基础档6%加1分,不设上限;低于基础档,按完成比例得分;低于基准值,在按完成比例得分的基础上,每低基准值1%扣0.5分。
3.经济增加值指标(14分)
企业完成基础档得满分,每超基础档6%加1分,不设上限;低于基础档,按完成比例得分;低于基准值,在按完成比例得分的基础上,每低基准值1%扣0.5分。
四、与行业对标指标计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8分),以企业历史最高值或前3年平均值为基础档,企业完成基础档得满分,每超基础档6%以上(含)加1分,不设上限;低于基础档,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五、创新发展指标与专项任务指标计分详见考核指标表
六、各指标最低得分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各项指标最低得分为该项指标分值的60%。
上述一至五项见附件6:《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表》
六、年度考核的其它加分奖励与考核扣分
(一)加分奖励情形及标准
1.考核年度内企业(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企业)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加0.5-3分。具体计分方法为:
企业作为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每获一项加3分;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每获一项分别加2分、1.5分、1分,不设上限。
企业作为科技成果第二完成单位的,加分减半计算,不设上限。
科技成果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科技奖的,按国家奖项予以奖励。
2.企业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或评比奖励的,每表彰一次加1分,不设上限。
3.企业获得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的,每表彰一次加0.5分,不设上限。
4.企业获得工程质量奖,加0.25-2分,获鲁班奖、黄山杯、迎客松杯、新安杯的,各为2分、1分、0.5分、0.25分,加分不设上限。
(二)考核扣分情形及标准
1.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减0.5-2分(见附件4,县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2.发生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扣减0.5-2分(见附件5,县属国有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实施细则)。
3.无正当理由未落实巡察、审计及监事会监督检查整改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减0.5分,最多扣2分。
4.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每发生一次扣减0.5分,最多扣2分。
5.未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如企业因未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费用导致出现农民工工资支付拖欠情况,每发生一次扣减0.5分,最多扣2分。
(三)企业党委考核结果运用。
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扣2分。因犯罪受到刑事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作“一票否决”处理。
2.企业领导班子年度党建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或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年度考核作降二级处理。
附件2
县属国有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商二类)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任期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平均数×20%+(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得分+总资产周转率得分+利润增长率得分)×60%+(总资产增长率得分+存货周转率得分)×20%。
任期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平均分数=三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分÷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超100分的,按实际得分计算。
各项指标计算得分精确到0.1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40分)
完成目标值时,得满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1个百分点,加0.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2.总资产周转率指标(30分)
计分标准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
3.利润增长率指标(30分)
计分标准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
4.总资产增长率指标(50分)
计分标准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
5.存货周转率指标(50分)
计分标准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
上述各项见附件7:《县属国有企业任期考核指标表》
三、各指标最低得分
县属国有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各项指标最低得分为该项指标分值的60%。
附件3
县属国有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平均资本成本率=债券资本成本率×平均带息负债/(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1-25%)+股权资本成本率×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带息负债+平均所有者权益)。
二、相关说明
(一)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二)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带息负债是指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带息负债合计。
(四)商二类企业平均资本成本率按4.5%(注:市考核办法数值)
(五)债券资本成本率=利息支出总额/平均带息负债。利息支出总额是指带息负债情况表中“利息支出总额”,包括费用化利息和资本化利息。
三、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县财政局(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因素;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其他事项。
附件4
县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县财政局(国资委)根据《歙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按照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事故调查认定的性质、级别、责任等,在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从严处罚原则。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考核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分类问责原则。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非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承担主体责任;非主要责任是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等。
二、扣分处理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起扣0.5分。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每起扣1分;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每起扣1.5分;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每起扣2分;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承担非主要责任的,分别每起扣0.5分、0.75分、1分。
(三)事故由多方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的企业,按非主要责任进行扣分。
(四)受到降级处理的企业,发生其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扣分标准继续扣分。
三、降级处理
(一)企业年度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年度考核作降一级处理;
(二)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被安全监管部门“一票否决”的,其年度考核直接降至D级。
四、抵扣分
(一)年度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数三项指标较上年有改善的给予加分,用于冲抵安全生产考核扣分。具体加分办法为:企业较上年每改善一项指标加0.2分。
(二)企业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扣减分为考核扣分减去考核加分,超过2分的扣减2分,低于2分的据实扣减,加分高于扣分的不扣分。
(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鉴定需要跨年度的,计入下一考核年度。
五、其他事项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投入不到位和考核体系不完善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同类事故上限进行处理。
(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三)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在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参照同级别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附件5
县属国有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实施细则
一、扣分处理
企业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年度考核得分,最多扣2分:
(一)发生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扣分办法:
1.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每起扣0.5分;
2.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每起扣1分;
3.在当年不能认定的突发环境事件,计入下一考核年度。
(二)被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通报一次扣1分。
二、降级处理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年度考核作降级处理;
(二)经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认定,发生环境保护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导致“一票否决”的,年度考核直接降到D级。
附件6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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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 |
分值 |
备注 |
一、党的建设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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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委党建办对县属国有企业年度党建考核结果换算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党的建设考核项得分。获“好”等次得10分、 “较好”等次得8分、 “一般”等次得6分。 |
二、质量效益指标(42分) |
1.利润总额 |
14 |
企业完成基础档得满分,每超基础档6%加1分,不设上限;低于基础档,按完成比例得分;低于基准值,在按完成比例得分的基础上,每低基准值1%扣0.5分。 对主营业务产生利润占利润总额未达到80%的企业,扣1分。 |
2.上缴税收 |
14 |
企业完成基础档得满分,每超基础档6%加1分,不设上限;低于基础档,按完成比例得分;低于基准值,在按完成比例得分的基础上,每低基准值1%扣0.5分。 |
|
3.经济增加值 |
14 |
企业完成基础档得满分,每超基础档6%加1分,不设上限;低于基础档,按完成比例得分;低于基准值,在按完成比例得分的基础上,每低基准值1%扣0.5分。 |
|
三、对标指标 (8分) |
1.净资产收益率(%) |
8 |
企业完成基础档得满分,每超基础档6%加1分,不设上限;低于基础档,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
四、创新发展指标(10分) |
1.品牌创建 |
2.5 |
标准化和品牌创建。主导省级以上或行业标准、省级以上商标品牌示范、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区域公共品牌创建。 |
2.研发投入 |
2.5 |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科技投入占销售收入3%得满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不设上限。 |
|
3.新投资、设立、引进企业并投产 |
2.5 |
新投资、新设立、新引进企业完成目标值得1分;新增入规企业1户以上(含1户)得1分,不设上限。 |
|
4.专利发明 |
2.5 |
新增国家发明专利1项得1分,不设上限。 |
|
五、专项任务指标(30分) |
1.主责主业 |
5 |
企业完成主营业务收入基础档得满分,每超基础档6%加1分,不设上限;低于基础档,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
2.资产总额 |
5 |
达到目标值得满分,未达目标值,每少1亿元减0.5分 |
|
3.项目建设 |
10 |
完成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预期目标得5分,完成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得5分;未完成的,每项按完成进度折合计分;每项进度低于80%,最高得1分。 |
|
4.融资及专项债 |
5 |
完成融资目标值得3分,未完成目标值按完成比例折合计分;债券支付进度达序时得2分,未达序时进度项目每个扣0.5分,最多扣2分。 |
|
5.其他工作 |
5 |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得5分 |
|
六、其他加分 |
1.科学技术奖励 |
|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每获一项加3分;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每获一项分别加2分、1.5分、1分,不设上限。 |
2.通报表彰奖励 |
|
企业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或评比奖励的,每表彰一次加1分;获得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或评比奖励的,每表彰一次加0.5分。不设上限。 |
|
3.工程质量奖 |
|
企业获得工程质量奖,加0.25-2分,获鲁班奖、黄山杯、迎客松杯、新安杯的,各为2分、1分、0.5分、0.25分,加分不设上限。 |
|
|
|
|
|
|
合 计 |
100 |
得分不设上限 |
注:分值权重可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考核侧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7 县属国有企业任期考核指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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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 |
分值 |
权重 |
备注 |
一、年度指标 |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
100 |
20% |
任期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平均数×20% |
二、发展指标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40 |
60% |
1. 完成目标值时,得满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1个百分点,加0.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2.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得分+总资产周转率得分+利润增长率得分)×60% |
总资产周转率(次) |
30 |
|||
利润增长率(%) |
30 |
|||
三、对标指标 |
总资产增长率(%) |
50 |
20% |
1. 完成目标值时,得满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1个百分点,加0.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2.(总资产增长率得分+存货周转率得分)×20% |
存货周转率(次) |
50 |
|||
合 计 |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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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黄办〔2016〕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9号)及《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9〕51号)精神,参照《黄山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县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领导人员中由县委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有效激励。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管理。建立与县属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县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控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规范有序。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县属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 薪酬结构及薪酬水平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歙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歙办发〔2023〕8号)确定。
计算公式: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2。
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计算系数为1。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按正职0.6—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别确定:
考核等级 及分数 |
年度薪酬计算系数 |
与副职总数 比例要求 |
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计算系数 |
A (90及以上) |
0.9 |
≤20% |
1 |
0.8 |
≤40% |
||
0.7 |
≥40% |
||
0.6 |
0 |
||
B (80-89) |
0.9 |
≤20% |
1 |
0.8 |
≤40% |
||
0.7 |
≥40% |
||
0.6 |
0 |
||
C (70-79) |
0.9 |
0 |
1 |
0.8 |
≤40% |
||
0.7 |
≤40% |
||
0.6 |
≥20% |
||
D (60-69) |
0.9 |
0 |
0.9 |
0.8 |
≤40% |
||
0.7 |
≤40% |
||
0.6 |
≥20% |
||
E (60以下 |
0.9 |
0 |
0.8 |
0.8 |
≤30% |
||
0.7 |
≤30% |
||
0.6 |
≥40% |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2*年度薪酬计算系数。
第八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计算公式: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量化确定,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
第九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3年任期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计算公式:任期激励收入=3年年度薪酬之和×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条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年度考核结果量化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计算公式: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结果得分折合系数*各考核等级上限系数,其中:
考核结果得分折合系数=考核得分÷100,最高不超过1;
各考核等级上限系数分别为:2(A级,≥90分)、1.95(B级,≥80分)、1.9(C级,≥70分)、1.85(D级,≥60分)、0(E级,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结果量化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计算公式: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考核结果得分折合系数×各类别企业上限系数,最高不超过1;
各类别企业上限系数根据各企业2021年底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人数、所有者权益等指标量化确定,分别为:商业二类1、公益类0.6。
第十二条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考核结果量化为任期考核评价系数。计算公式: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任期考核评价结果/100,最高不超过1。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E级)的,评价系数为0。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基本年薪基数认定结果发布前,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基本年薪按月预发。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照上年度绩效年薪40%的比例按月预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确定并清算。
第十四条 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任期考核结束后,第一年支付50%,第二、第三年分别支付25%。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核定的薪酬标准及按照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的收入之外,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国家、省另有规定以及县薪改组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会同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超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
(二)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奖金、投资入股、变相分配的,责令企业如数收回,并依照规定提请干部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
(三)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致使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重新计算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回差额部分,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四)对未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负责人,不予兑现绩效年薪;对未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按照未完成比例扣减绩效年薪;
(五)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未能按时补发、补交的,按照相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法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停发基本年薪,当年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不再发放。
对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企业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县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企业负责人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追回全部或部分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岗、离职、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十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其他监管要求,按照《歙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歙办发〔2023〕8号)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徽城投资有限公司高管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财国资〔2019〕60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县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