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歙县县级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近年来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对盘活各类存量资源、完善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县于2016年制定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不适用于当下工作要求。基于以上背景,为落实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2023年9月末开始起草《歙县县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10月中旬完成初稿,10月11日至10月16日通过发函征求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意见,收到反馈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10月23日至11月23日在歙县政务网上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收到反馈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