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根据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要求,2023年6月中旬,我局起草了《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7月初完成初稿,7月10日至8月8日在政务网上进行征求意见,7月25日开展书面征求意见,8月31日到东至县财政局学习,9月6日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司法局、税务局、徽城镇、桂林镇等12家单位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共收19条意见,采纳意见13条,未采纳6条,并根据反馈意见和座谈会上收集的建议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未采纳的6条意见如下:一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第六条改为“按土地纯收益缴纳调节金”,未采纳原因是考虑出让土地成本核算难度大;二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资促进局提出在第六条后面加上“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未采纳原因是保证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的严肃性;三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第六条“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去掉,未采纳原因是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第八条政策保持一致;四是司法局提出在第二十一条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支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依据不足建议删除,未采纳原因是为了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第十九条政策保持一致;五是徽城镇提出第六条“工矿仓储用地和其他类型用地按20%比例缴纳改为10%,商服用地按30%比例缴纳改为15%”,未采纳原因是不符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第二章第六条20%—50%征收区间;六是徽城镇提出第九条“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删掉,未采纳原因不符合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