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财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股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股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股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信息公开办专门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最后由信息公开办填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发布,履行审签手续。
第六条 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七条 各股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八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局信息公开办对各股室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股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一旦发现涉密信息被公开,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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