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186/202206-00022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发文日期: 2022-06-05
发布机构: 歙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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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歙县双招双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意见的函

作者:歙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6-05 11:26 信息来源:歙县财政局 阅读次数:

关于征求《歙县双招双引财政扶持

若干政策》意见的函

 

根据相关部门单位《歙县“双招双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书面反馈和现场座谈会口头反馈意见,我局对政策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向歙县财政局预算股反映,反映方式为来人或署名来信(包括电子信函),对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邮政地址:歙县徽城镇紫霞路28号歙县财政局四楼预算股

邮政编码:245200

联系人:方玉巍  联系电话:0559-6512213

电子邮箱:479968932@qq.com。


附件:《歙县“双招双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关于《歙县双招双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

起草说明

歙县财政局

202210

 

一、起草背景

《歙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歙发〔20123号)和《关于发展商务楼宇和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试行)》(歙发〔20124号)出台十年来,对拉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扩大工业增加值规模、增加就业岗位及新增财政收入起了重要作用,推动了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随着国家财税政策的不断调整,新经济新业态逐渐增多,上述优惠政策已不能适应当前“双招双引”要求,为此我局按照县领导指示,根据《黄山市“双招双引”支持政策指导意见》(黄政办〔202236号),着手起草了《歙县双招双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扶持政策”)。

二、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号)、《黄山市“双招双引”支持政策指导意见》(黄政办〔202236号)

三、起草过程

按照415日县长例会会议要求,我局立即着手起草《歙县双招双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于5月中旬完成初稿,519日开展了第一轮征求意见,520日组织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科商经信局、发改委、徽城镇、组织部、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文旅体局、税务局、统计局、自规局、住建局等13家单位召开座谈会。根据反馈意见和座谈会上收集的建议,对扶持政策进行了修改,620日向部门单位和政务网上进行了第二轮征求意见,624日在开发区召开由榆皓电子、颖创科技、云基实业(运佳装饰)、恒强铝业、博升纺织、科宏生物、冠瑞工业等企业参加的座谈会,现场征求企业意见,之后又结合8月份市出台的《黄山市“双招双引”支持政策指导意见》再次进行修改,923日县委常委副、县长毕孟飞主持召开了政策的专题研讨会,对送审稿再次讨论完善。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25条意见,采纳意见23条,未采纳意见2条:一是新进企业与税收直接挂钩的“两免三减半”,未采纳原因为按税收对企业直接奖补政策不允许;二是固定资产投资额标准以下部分给予奖励(落地奖励标准工业项目为5000万元,服务业项目1000万元),未采纳原因为用好财政资金鼓励招大引强。送审稿已通过市场局公平性审核、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框架内容

扶持政策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合规,扶持政策对企业奖补不再与企业入库税收挂钩;二是坚持目标、效果导向,每一条政策措施都有着明确目标指向(如固投、税收、增加值、进出口额、就业等),且力求政策能够达到一定效果;三是坚持全周期多形式扶持,对企业项目落地有奖励,租赁厂房、装修有补助,融资有担保,贷款有贴息,上市有奖励,人才有奖补,企业运营成长有补贴;四是坚持新老同扶,本土、外来企业同扶,扶持政策既对新进企业进行奖补,协议期满的老企业也有相应的奖补政策;五是坚持量力而行,扶持政策中运营补贴、成长扶持以及金融政策中的设备经营贴息等政策对企业全年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对地方财力贡献。

扶持政策共十五条,包括政策依据、扶持范围、扶持方式、扶持具体措施,以及政策口径、政策解释权和政策执行时间。扶持政策适用范围,为注册地在我县并在我县纳税的非矿产资源开发类、非化工、非房地产企业。扶持方式采取项目落地、厂房场所、金融政策、投资基金、招才引智、运营补贴、企业成长、项目引荐奖励等组合政策,采取投资补助和事后奖励等方式给予企业奖补,并明确了政策期限为三年(202311日起执行)。

扶持政策的具体扶持措施,系结合我县实际对市指导意见的相关条款进行具体和明细,在调整部分奖补条款上限(企业融资补助由300下调至70万、项目引荐奖励500万下调至100万)的同时,新增了部分条款,新增主要有内容为:1.第四条项目落实奖励扶持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2.第五条厂房场所扶持中的“支持企业效益倍增”;3.第六条金融政策扶持中的“经营贴息”;4.第八条招才引智奖励中的“年度税收贡献超1000万元企业,其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核心科技人员,可按工资薪金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给予奖励”

五、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歙县双招双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为我县涉企财政奖补的总政策,各牵头单位应在年底前完成政策条款中涉及文件修订和出台(已印发文件与本扶持政策不一致抓紧修订,尚未出台的要加快制定),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包括享受条件,申报要求,兑现流程,兑现时间等),以便及时将双招双引政策汇编印成册,更好服务双招双引。

     牵头单位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时,在注意政策之间衔接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关切:1.政策公平性,县级出台政策不宜实行竞争性申报(政策标准可以低些);2.政策可执行性,政策条款尽可能简单明了没有歧义,政策兑现尽可能免申即享,减轻企业申报工作量;3.政策兑现及时性,年度性奖补政策尽可能次年4月底前全部兑现。

2021年新进企业及企业税收贡献测算,落实本扶持政策需要资金16860万元,其中:项目落地奖励1410万(工业项目1060万,服务业项目300万元,外资项目50万)、厂房场所补助450万元(其中标准化厂房补助50万元,零增地补助400万)、金融贴息530万元、招才引智补助400万元、运营补贴11540万元(进出口补贴550万元、土地集约利用补贴1240万元、总部经济补贴8800万元、建筑业补贴950万元)、企业成长扶持2490万(工业企业1800万元,品牌建设190万元,企业科技创新500万元)、项目引荐奖励40万元。与原政策相比增加支出3100万元,增加的主要为工业项目落实奖励1060万元,零增地补助400万元,招才引智补助200万元,进出口补贴550万元,企业成长扶持900万元(工业600万元,科技创新300万元)。   

六、决策风险

    

七、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提请县政府审定《歙县双招双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并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歙县财政局

202265

歙县“双招双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县“双招双引”工作,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条  扶持范围。注册地在我县并在我县纳税的非矿产资源开发类、非化工类及非房地产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汽车零部件、新材料、人工智能、数字创意、生命健康、绿色食品、徽派古建筑等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行业。

第三条  扶持方式将扶持奖励与企业贡献挂钩,综合运用项目落地、厂房场所、金融政策、投资基金、招才引智、运营补贴、企业成长等组合政策,采取事后奖补和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奖励。

第四条  项目落地奖励1.工业项目新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价款,下同)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全面建成投产运营,投资额超5000万元部分按1%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国内外500强、上市公司(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后可给予100万一次性奖励。对市外整体搬迁至歙县,年度税收超30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给予不超过其当年地方财力贡献50%的一次性搬迁补贴。2.服务业项目新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房地产投资部分)超1000 万元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项目(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研究开发、工业设计、创新平台、检验检测、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节能环保等,生活性服务业包括旅游休闲、文化创意、体育运动、研学研修、徽州民宿、夜间经济、大健康、新零售等),在协议约定期内全面建成运营,投资额超1000万元部分按1%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3.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新注册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其中开展实际经营且外资到位总额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投资促进局、发改委、科商经信局、开发区、统计局、文旅体局)

第五条   厂房场所扶持。1.厂房租赁补助。租赁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企业,年税收贡献达到300400500//年,可按年租金的40%60%80%给予厂房租赁补贴。年税收贡献连续三年达到超过600//年,并具备在开发区单独选址建设条件的,将优先获得开发区供地计划和标准厂房购买权。租赁非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年税收贡献额超100万元,可按租金的50%给予补助。2.厂房装修补助。入驻我县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1亿元及行业头部企业项目的生产性厂房,百级洁净一次性补助1500/㎡,千级洁净一次性补助800/㎡。(责任单位: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科商经信局、税务局审核认定)

第六条  金融政策扶持。1.设备贴息。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年度设备投资超3000万元且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年期限不超过贷款时点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2.担保扶持近三年年均税收超30万元且符合税融通条件的企业,由金融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或担保贷款3.经营贴息。连续三年税收贡献超100万元企业,自第3年起可给予不超过年新增地方财力贡献50%利息补贴4.企业上市奖励对在境内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分四阶段奖励5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分三阶段奖励75万元,股改后在“四板”成长板、科创板精选层等板块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非股改板块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5.企业融资补助。上市挂牌企业直接融资,按到位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0万元)。(责任单位:科商经信局、开发区、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投资促进局)

第七条  投资基金扶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可对新进我县固定资产投资额超到5亿元的工业项目以及培育上市企业以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可按约定取得回报,并适时退出。(责任单位:投资促进局、开发区、财政局)

第八条  招才引智奖励。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我县进行创意创新创业的,可根据贡献、薪酬等指标,按照“迎客松英才计划”若干举措给予扶持奖励。年度税收贡献超1000万元企业,其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核心科技人员,按工资薪金产生的地方财力贡献给予等额奖励,并落实引才安居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营贷款、岗位补贴、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政策优惠。(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科商经信局)

第九条  企业运营补贴。1.进出口补贴。年度进出口额超100万美元进出口企业,按年进出口额的0.02/美元给予出口补助,其中当年进出口额较前三年最高值净增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按0.03/美元标准补贴。对当年进出口额完成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按进出口额给予人民币2万元/1000万美元标准给予物流费用补贴。2.土地集约利用补贴对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高、亩均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可根据亩均税收贡献度给予相应运营补贴。3.总部经济及建筑业补贴入驻我县的总部经济和建筑业企业,可根据产值、增加值及税收贡献给予超过其贡献地方财力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科商经信局、发改委、文旅体局、住建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

第十条  企业成长扶持。1.工业企业按《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技术改造、数字经济发展、绿色发展、企业达标、素质提升、创业创新及平台建设、企业能力提升等奖励政策。2.服务业企业。根据《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新入规(达限)企业,以及年营业收入规模、增速达到要求企业,给予相应奖补(其中旅游业企业成长执行《歙县“十四五”期间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政策)。3.持企业品牌建设。设立歙县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对获得中央及省、市、县各级质量奖表彰企业给予奖励,对建立标准、取得专利以及获得各级专项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按照《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给予支持,对获得国家及省市高新技术、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科商经信局、开发区、发改委、统计局)

第十一条  项目引荐奖励。对成功引进招商项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机构、投融资机构、社团组织、以商招商企业、国内外个人,在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含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公职人员)。具体按照项目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额和贡献大小等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金由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自行分配。(责任单位:投资促进局)

第十二条  对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支撑度高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亿元的项目,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扶持。(责任单位:投资促进局)

第十三条  本政策税收口指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生产经营性税收,不含其稽查税收、房地产开发税收和资源性税收。同一企业同一项目适用本政策及其他县级政策的,可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金包含国家、省、市补助,对企业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其在歙县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挪作他用。对企业的金融扶持、运营补贴和成长扶持等三项政策年度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对地方财力贡献。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责任单位牵头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准。《歙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歙发〔20123号)和《关于发展商务楼宇和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试行)》(歙发〔20124号)同时废止,废止前已签约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