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歙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的函
我局对照黄山市《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黄政办(2021) 8号),对我县现行的《黄山市徽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歙政办[20191 14号)进行修改与完善,形成《歙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发往贵单位征求意见,请你单位认真审阅并提出反馈意见。可在原稿上直接修改并加盖公章,也可附页提出修改意见并加盖公章。反馈
稿请于7月22日下午下班前反馈我局。若无异议,也需要在原稿上加盖公章后反馈。
联系人:国资股,胡筱华,电话6518622。
《歙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黄政办秘〔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商企业共同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章程制定和修改;
(二)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三)重大投资和融资;
(四)上市、担保;
(五)重组改制;
(六)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事项;
(七)人事及薪酬管理;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决定、核准和备案事项。
决定事项为须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决定的事项,核准事项为须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章程由董事会制定、修改。章程制定经本企业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并履行内部规定程序后,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章程修改,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重要子企业章程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是指:
(一)以现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置换、无形资产等投资;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中低风险理财除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四)县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五)其他投资。
第八条 企业单项投资事项,根据额度分别按照备案、核准、决定方式办理:
(一)5000万元及以下,且不超过企业资产总额8%的投资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二)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超过企业资产总额8%及以上、15%以下的投资事项,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三)1亿元及以上,或超过企业资产总额15%及以上的投资事项,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对企业投融资事项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 企业重大投资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或政府决定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说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和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的相关实物评估作价及确认文件,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四)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和企业近三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五)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通过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债券类融资;其他融资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除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类性质的企业,按照金融证券等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范围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二条 企业单项融资事项,根据融资类别及企业资产负债率情况分别按核准和决定方式办理。
(一)发行债券。企业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发行债券,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报政府决定。法律法规规定需上报有关部门、机构批准的,从其规定。
(二)其他融资方式。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60%以下的企业决定本企业银行贷款、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事项。
资产负债率60%(含)以上,65%以下的企业,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1亿元(含)以上的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资产负债率65%(含)以上,70%以下的企业,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资产负债率70%(含)以上的企业,应严格控制融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三)企业决定所属子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融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融资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或政府决定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包括融资形式、成本控制、期限用途、还款计划、风险控制等内容;
(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其他需要上报的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市,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经批准同意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上市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担保。企业应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内控制度。县属企业决定企业本部对内和对外担保事项,原则上不得为非县属企业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县属企业可以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县属企业对所属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
县属企业应严格管理子企业之间担保并规范程序,子企业之间担保统一由县属企业决定。
县属企业之间签署互保协议的,可以提供担保,但不得为对方子企业提供担保。县属企业间互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县属企业之间提供单笔担保的额度,1亿元及以下的担保事项,实行备案管理;1亿元以上、2亿元及以下的担保事项,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2亿元以上的担保事项,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县属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原则上应以一般保证为主。
第十六条 企业担保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或政府决定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担保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会议决议;
(四)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类金融企业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等方式组建新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者国有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十八条 企业重组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重要子企业重组的,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涉及上市公司重组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企业改制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二)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包括:
(一)企业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对外转让行为(以下称重大资产转让),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二)企业转让其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产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企业重大资产转让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其中国有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处置,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等重大有形、无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权转让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权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子企业中,标的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产权转让事项,企业履行内部决定程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标的在2000万元以上的产权转让事项,企业履行内部决定程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的具体监管要求,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协助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县属国有企业人事及薪酬管理工作,其中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由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国资委)考核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聘用中层管理人员(含所属一级子企业负责人),应事先与县财政局(国资委)沟通,按规定程序办理后将结果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并不再保留原有身份。
第二十六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应于研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一)负责人分工;
(二)内设机构设置;
(三)薪酬制度,工资总额与薪酬分配方案,其中高管以外其他人员年薪标准由董事会研究后报县人社局审核、县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四)用工计划及执行情况;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聘用;
(六)主营业务确定、变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
(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单项或批次购置价值300万元以上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等。
(九)企业及其子企业10万元及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其中年度亏损的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赞助;
(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应当向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增资;
(二)处置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且造成损失的单项债权或资产损失;类金融企业关于资产处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及其子企业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其中年度亏损的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赞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应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在分立、合并、改制、重组、上市、解散、破产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
(四)涉嫌单位犯罪,以及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的;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六)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县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本办法未列明监管要求的重大事项,由企业根据相关管理决策流程决定。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向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的重大事项,明显违法违规或者侵害出资人权益的,县财政局(国资委)在签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口头或书面告知不予备案事由或向企业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记录在案并告知,并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酌情扣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局(国资委)授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开投公司出资人职责,其重大事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管。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开发区管委会商开投公司确定。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部门、直属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未列明监管要求的重大事项,由出资人根据相关管理决策流程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徽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歙政办〔2019〕14号)同时废止。
担保公司反馈意见
《歙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起草说明
一、 起草背景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印发的《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秘〔2018〕2号),我县2019年制定了《黄山市徽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歙政办〔2019〕14号)。2019年我县县属国有企业仅徽投集团1户,于是名称采用了“黄山市徽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县政府批准了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改制重组,2020年7月,县委批准了歙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转型方案,这2户企业从徽投集团的组织架构中独立出来,即纳入县属企业进行管理的企业变成3户。2021年8月,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黄政办〔2021〕8号)。为落实我县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完善细化监督管理办法,适当扩大县属企业经营自主权,规范融资、担保事项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更加细致、全面的重大事项监管办法。
二、 政策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黄政办〔2021〕8号)
三、 起草过程
根据《《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黄政办〔2021〕8号),我局对《黄山市徽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拟定了《歙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4月20日、7月19日两次向我县3户县属国有企业书面征求意见,并采纳了合理化建议。7月29日召开了座谈会,再次征求意见并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7月19日向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委、人社局、审计局、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采纳了个别单位反馈意见,其他单位均表示无异议。
8月17日,县市场局出具了公平竞争审查报告,9月22日,县司法局出局了《歙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规审字【2022】第10号),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 主要框架内容
《暂行办法》内容共计三十五条,第一条说明了《暂行办法》起草的背景和政策依据;第二条确定县属企业范围;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企业重大事项范围和审批;第五条、第六条县属企业章程、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审批;第七条明确企业重大投资范围;第八条企业单项投资的额度、审批:5000万元及以下,且不超过企业资产总额8%的投资事项,实行备案管理;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超过企业资产总额8%及以上、15%以下的投资事项,报财政局(国资委)核准;1亿元及以上,或超过企业资产总额15%及以上的投资事项,经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第九条企业重大投资提交审批材料清单;第十条企业融资的范围;第十一条企业金融投资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单项融资审批、额度:其中资产负债率60%(含)以上,65%以下的企业,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1亿元(含)以上的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资产负债率65%(含)以上,70%以下的企业,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资产负债率70%(含)以上的企业,应严格控制融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第十三条企业融资审批材料清单;第十四条企业上市;第十五条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担保方式、额度的规定:其中县属企业之间提供单笔担保的额度,1亿元及以下的担保事项,实行备案管理;1亿元以上、2亿元及以下的担保事项,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2亿元以上的担保事项,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第十六条企业对外担保的审批材料清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企业重组、改制的定义和审批;第十九条企业破产、解散、清算审批;第二十条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范围、额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企业重大资产转让、产权转让的审批及依据:资产转让300万元及以上为重大,产权转让事项以2000万元分档审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人事、薪酬审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核准范围;第二十八条诉讼、仲裁备案的范围;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纳入县属企业章程;第三十条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第三十一条企业办法执行情况;第三十二条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投公司重大事项监管;第三十三条明确其他国有企业可参考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明确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明确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徽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歙政办〔2019〕14号)同时废止
五、提请研究事项
现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对《歙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府办文件形式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