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高统计资料的使用价值,依据市、县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分析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政府信息统计分析的内容:
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情况。
第四条 统计分析采取定期分析与不定期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县政务公开办要求,每季度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统计,并做好阶段性工作梳理总结和下步工作安排。
第五条 统计分析以全面、准确、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和深入调查研究为基础,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进行。
第六条 统计分析材料要求观点明确,客观深入,结构完整,文字精炼,对于领导决策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第七条 统计分析材料的使用,须经股室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统计分析工作实行层级管理,要逐级上报统计分析情况。形成的分析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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