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司法局差旅费报销制度
歙县司法局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歙县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差旅费是指我单位局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不包括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局办公室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公务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部门人员出差由各分管领导审批,班子成员出差由主要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参照《歙县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含单位租车)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到县主城区(徽城镇南源口、桂林镇吴川村、县经济开发区、富堨镇高铁新区、郑村镇郑村村、雄村镇所在地形的区域内,下同)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黄山市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工作人员到黄山市内出差,一般不报销住宿费、确需住宿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到黄山市内(县外)出差的,每天每间在280元
以内凭据报销;县内出差的,每天每间在150元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黄山市外出差,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为鼓励节约支出,出差人员到市外出差,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执行公务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型宾馆住宿使住宿费支出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给予出差人员实际节支额50%的补助。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赴黄山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补助标准,包干使用,工作人员赴黄山市内(县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出差或各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因参与县委、县政府安排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如扶贫、暗访),需适当提高伙食补助标准的,报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到县主城区出差,不开支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到乡镇出差的,一般在乡镇食堂用餐。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由接待单位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应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接待单位安排就餐但出差人员未交纳伙食费的,所在单位不再另行给予伙食费补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在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赴黄山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工作人员赴黄山市内(县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出差(不含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划定的区域),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1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应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含单位租车),不另行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领导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为鼓励出差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执行公务中及时出行和返回,节约差旅费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当天往返,且出差里程达到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的,单位另外给予出差人员200元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
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所在单位不再另行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举办单位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执行住宿费节支补助,无实际出行需要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当天,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带薪参加短期非学历教育、脱产培训时间超过一个月且未统一提供食宿的,学习培训期间所在单位可给子每人每天不高于50元的伙食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