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16X/202601-00023 信息分类: 执法依据和程序信息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其他,DOC,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6-01-16
发布机构: 歙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6-01-16
生效日期: 2026-01-16 10:38:42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歙县司法局行政处罚目录、依据和条件
内容概述: 歙县司法局行政处罚目录、依据和条件 性: 有效

歙县司法局行政处罚目录、依据和条件

作者:歙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1-16 10:39 信息来源:歙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处罚违法行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类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处罚违法行为,影响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立或者变更公证机构时予以核定。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处罚违法行为,影响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