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16X/202210-00006 信息分类: 执法救济和监督信息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2-10-12
发布机构: 歙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10-12
生效日期: 2022-10-12 16:42:54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歙县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内容概述: 《歙县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性: 有效

《歙县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作者:歙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0-12 16:42 信息来源:歙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作用和负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领导全县范围内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执法部门积极配合

第三条 行政执法下列情况纳入通报范围: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及管理情况;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   

(四)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六)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及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七)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办理情况

其他应纳入行政执法通报的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采取定期通报和适时通报相结合,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随时通报。

第五条 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可以总结先进做法,指出存在的问题,对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

 各单位被通报表扬、被要求整改及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于整改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应分值。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以县司法行政部门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