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作用和负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领导全县范围内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执法部门积极配合。
第三条 行政执法下列情况纳入通报范围: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及管理情况;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
(四)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六)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及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七)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办理情况;
(八)其他应纳入行政执法通报的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采取定期通报和适时通报相结合,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随时通报。
第五条 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可以总结先进做法,指出存在的问题,对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被通报表扬、被要求整改及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于整改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应分值。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以县司法行政部门解释为准。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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