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16X/202204-00043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2-04-20
发布机构: 歙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4-20
生效日期: 2022-04-20 15:03:36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意见征集4】关于对《歙县政府合同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容概述: 【意见征集4】关于对《歙县政府合同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性: 有效

【意见征集4】关于对《歙县政府合同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歙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4-20 15:03 信息来源:歙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县依法行政办起草了《歙县政府合同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歙县司法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4月20日至5月20

联系人:县依法行政办,电话:6521569,邮箱:sxhfscg@163.com

 

             歙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0

关于《歙县政府合同检查制度》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深入贯彻《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持续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歙县政府合同检查制度》(政办〔2012〕28号)部分内容已无法适用于社会发展需求,因此我局牵头对《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黄山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22年4月20日,我局将修订后的《歙县政府合同检查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30天,均未收到反馈意见。随后又向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政府法律顾问征求意见,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完善本稿中的相关内容。

四、主要框架内容

《歙县政府合同检查制度》14条,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新增第二条政府合同检查类型(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二是新增第三条中关于成立政府合同检查组,即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财政局、投资促进局等单位派出人员成立检查组进行。

三是新增第九条,明确政府合同检查时间,即检查一般为每年一次;必要时可随时检查。

五、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歙县政府合同检查制度》(送审稿)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


歙县政府合同检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合同,是指《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合同,即县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开展民商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协议。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四)国有土地、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出让、出租、承包合同(协议);

(五)招商引资及合作合资协议;

(六)政府融资合同(协议);

(七)县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协议)。

第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政府合同的检查工作。具体实施检查时,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财政局、投资促进局等单位派出人员成立检查组进行;必要时,可邀请县有关部门及公职律师、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合同的责任单位(即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具体包括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非县政府序列的单位、乡镇政府等)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 主要检查当年以县政府作为合同主体签订的政府合同。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非县政府序列的单位、乡镇政府等作为合同主体签订的政府合同进行检查。

第五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对下一步履行是否存在风险进行评估等。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向检查组如实通报我方及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撰写检查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履行情况、存在问题、风险评估及有关建议等事项。该报告报送县政府,并送交责任单位一份。

第八条 在实施检查时,如发现已发生合同纠纷或存在明显风险,检查组应即时指导责任单位采取措施解决纠纷、消除风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

第九条 检查一般为每年一次 ;必要时可随时检查。

检查主要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责任单位不配合检查致使有关工作无法开展的,或不执行检查意见的,由检查组报县政府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在政府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工作不负责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依法严格履行检查职责,保守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泄密等失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歙县政府合同检查制度》(政办〔201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