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16X/202204-00042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2-04-20
发布机构: 歙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4-20
生效日期: 2022-04-20 14:54:28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容概述: 《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性: 有效

【意见征集3】关于对《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歙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4-20 14:54 信息来源:歙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县依法行政办起草了《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歙县司法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4月20日至5月20

联系人:县依法行政办,电话:6521569,邮箱:sxhfscg@163.com

 

             歙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0

关于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持续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原歙县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歙政〔201110)部分内容已无法适用于社会发展需求,因此,我局牵头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黄山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22年4月20日,我局将修订后的《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30天,未收到反馈意见。随后又向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政府法律顾问征求意见,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完善本稿中的第七条送审材料和第八条的合法性审查内容。

四、主要框架内容

《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共22条,主要进行了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重新定义政府合同,即第二条政府合同类型新增(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二是新增第四条关于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相关规定。

三是修改第七条内容,完善合同送审所需的报送材料。

四是修改第八条内容,新增一项合法性审查需审查的内容,即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

五是新增第九条,明确合法性审查政府合同的期限,即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7—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新增第十条,规范合同表述。

七是新增第十一条,明确政府合同签订主体,即政府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合同。

五、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

           

歙县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开展民商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协议。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四)国有土地、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出让、出租、承包合同(协议);

(五)招商引资及合作合资协议;

(六)政府融资合同(协议);

(七)县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协议)。

第三条 政府合同监督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是政府合同的责任单位,非县政府序列的单位及乡镇政府也可以作为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送审、报备、履行等工作,并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大政府合同谈判、起草时,责任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六条 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和须经县政府同意拟由责任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责任单位在报送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相关批准手续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等。

第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7—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如果时间紧迫、情况特殊,县司法行政部门可即时审查。

第十条 合同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合同前后条款表述应互相配合、协调一致; 

2)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具体确定,前后条款表述协调一致,不得出现权利、义务和责任脱节、冲突及模糊的表述,避免出现不具操作性的表述。

3)合同用词应当明确,并符合以下要求:

①法律术语、技术术语符合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②行业专有名词符合行业通常解释;

③对可能有理解歧义的用语,设置定义章节或条款;

④避免使用“优良”“重要”“左右”“大约”“相当”等容易引起理解歧义的词语;避免出现“依法承担责任”等不具操作性的表述。

第十一条 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定代表人签订,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副职负责人签订。

重大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应当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政府合同签订后,责任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责任单位应全面履行合同,并及时督促合同相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指导责任单位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因不可抗力阻碍实现合同目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出现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五)相对方违约的;

(六)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风险的。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原合同存在应当约定而未约定的事项,或者因客观原因需要补充或变更原合同的,由责任单位先与相对方进行协商,初步达成书面补充或变更协议,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由签订原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争议需要调解、和解或者协调处理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责任单位拟订谈判方案或者相关协议;需要仲裁、诉讼及申请法院执行的,经县政府同意,县司法行政部门可委派人员参与代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未经县政府同意,各责任单位不得签订下列合同:

(一)融资合同;

(二)国有资产转让、出租、担保、承包经营合同;

(三)古村落资源及其他旅游资源转让、出租、担保、承包经营合同;

(四)县政府认为需要经其同意的其他合同。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应对政府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在政府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非县政府序列的单位及各乡镇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歙政(2011)10号《歙县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