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16X/202111-00015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1-11-15
发布机构: 歙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11-08
生效日期: 2021-11-08 09:35:26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意见征集7】关于对《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容概述: 【意见征集7】关于对《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性: 有效

【意见征集7】关于对《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歙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1-08 09:35 信息来源:歙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县司法局起草《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或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歙县司法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11月8日至12月7日

联系人:凌晶晶     联系电话:0559—6521569

邮箱:sxhfscg@163.com

歙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8日

关于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为完善我县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机制,解决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等现实存在问题,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二、制定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3.《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三、制定过程

2021年11月2日,起草完成《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经过初步审核后,11月8日发布政府网站进行征求意见,11月15日,向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及直属机构等单位进行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情况:政府网站公示的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反馈意见。各单位反馈的征求意见均为无意见。

四、主要内容框架

《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总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范围。鉴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复杂性,本规定以“列举+排除”的形式确定审查范围,列明六大类事项。同时,排除五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

(二)严明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流程。规定了合法性审查程序具体流程。与市级不同之处,新增第十条第二款“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为降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我县根据实际情况加入该项内容。

(三)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定审查人员及法律顾问的保密义务,强调对县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与市级不同之处,新增内容,第十四条第二款“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参与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外聘法律顾问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规范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程序,新增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等程序和社会征求意见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不少于30日。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主要做好对该规定的宣传贯彻及实施工作,通过在政府网站公布内容及政策解读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实施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歙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策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

(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三)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四)不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五)机关内部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第五条 决策事项在提请县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形成决策事项草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批示,以书面转办单形式通知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通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收到转办单后应尽快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事项草案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事项的必要性、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评估论证结论等;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等规定文本及其对照表;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公职律师和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情况;

(七)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转办单后应及时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联系,督促其报送送审材料。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要求其补充和完善送审材料。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自收到要求补充送审材料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要求补充和完善材料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可将送审决策事项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视情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人员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第九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审查所需材料如需补充和完善的,审查时限自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完整提交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事项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同时反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事项草案时,可以邀请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前介入,参与决策事项前期工作。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或者已明示法律风险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在提请审议时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对涉及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事项负责。

第十四条 参与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县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仅供县人民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参与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外聘法律顾问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定期向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或者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未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送审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对负有责任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依规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程序,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歙政〔2015〕1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有关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