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16X/202109-00027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1-09-10
发布机构: 歙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9-10
生效日期: 2021-09-10 08:35:13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歙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容概述: 【意见征集4】《歙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性: 有效

【意见征集4】关于对《歙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歙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10 08:35 信息来源:歙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司法局起草《歙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或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歙县司法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9月10日至10月9日

联系人:凌晶晶     联系电话:0559—6521569

邮箱:sxhfscg@163.com

 

歙县司法局

2021年9月10日

歙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的行为。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投诉的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 

第四条 投诉举报工作受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四)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六)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对不属于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经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经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经有答复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规定的,按以下规则受理和办理。 

(一)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机关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和承办。

(二)投诉举报行政机关的,由县司法局负责受理和承办。

第十条 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内办结的,经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承办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相关信息。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司法局解释,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歙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017年省政府出台《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教育培训、行为规范、考核监督等进行规范。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需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拓宽公民行政执法监督渠道,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县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以及实际情况,制定《歙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

三、起草过程

2021年9月3日,我局起草完成《歙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初稿,经过审核后,9月10日在县政府网站发布进行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反馈意见。9月29日,向各有关单位进行征求意见,仅公安局提出“第三条中的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投诉的主管机构”建议修改为“各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是行政执法投诉的主管机构,未设立纪检监察部门的由法制机构代为主管”。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规定,未采纳公安局意见。10月8日,县司法局召开党组会,对《歙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讨论和修改完善;10月22日,提交全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截至目前未收到反馈意见。11月4日,经过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四、主要框架内容

《歙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共18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规定了该制度的制定依据、行为、主体、原则。第五条至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了该制度的受理范围,受理流程。第十六条规定了承办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为附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