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事项清单】歙县民政局2025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项类型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 养老机构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防噎食措施的检查,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防压疮措施的检查,防烫伤措施的检查,防坠床措施的检查,防跌倒措施的检查,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防走失措施的检查,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
|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检查,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 |
| 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 |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人员职业资格的检查。 | |
| 运营资质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养老机构登记情况。 | |
| 备案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备案申请书、承诺书现场核验,变更备案现场核验。 | |
| 合同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服务协议签订、落实情况抽查 | |
| 服务收费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示情况 | |
| 信息公开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工作流程公开 | |
| 规章制度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入院评估制度制定落实情况,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养老护理人员薪酬制度制定落实情况,食品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制定落实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 |
| 社会组织管理 | 社会组织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登记情况检查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二、《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土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 |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处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处罚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二、《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地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木棺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四、《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面积的,经营性公墓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
墓穴占地面积是否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 |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殡葬用品、设备的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殡葬用品、设备的处罚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罚。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依法予以处罚。 |
1,是否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2,是否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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