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207/202408-00009 信息分类: 互动回应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公民,通知,TXT,婴幼儿,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8-05
发布机构: 歙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8-05
生效日期: 2024-08-05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民办非企业单位
内容概述: 民办非企业单位 性: 有效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净资产的情况说明

作者:歙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8-05 11:06 信息来源:歙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

咨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净资产必须大于开办资金吗?

答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因此,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需审查开办资金与实有资金的情况,只有两者一致,方可准予变更登记。请你单位在实有资金数额与开办资金相一致的前提下,再依法申请增加开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