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小组能不能刻公章问题的情况说明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2001〕52号)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乡级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不具有法人资格。关于村民小组能否自己刻制公章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规和政策依据。经咨询公安部门,因工作需要,村民小组一般情况下可以制发公章,但必须由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并按程序办理。具体的要求和程序请咨询歙县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