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100315008X8/202501-00018 信息分类: 执法依据和程序信息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4-16
发布机构: 歙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5-01-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行政强制
内容概述: 歙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事项目录、依据和条件 性: 有效

歙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事项目录、依据和条件

作者:治安大队 发布时间:2025-01-01 11:12 信息来源:歙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是否是政务服务事项 备注
1 行政强制 继续盘问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1、决定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询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拘留审查,依法需要给予拘留审查的,应制作拘留审查决定书,载明案由、拘留审查或延长拘留审查期限,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当场告知或在实施居留审查后立即通知当事人亲属或监护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地点和期限。
2、执行责任:实施拘留审查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3、事后监管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继续盘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1、决定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询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拘留审查,依法需要给予拘留审查的,应制作拘留审查决定书,载明案由、拘留审查或延长拘留审查期限,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当场告知或在实施居留审查后立即通知当事人亲属或监护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地点和期限。
2、执行责任:实施拘留审查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3、事后监管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1、决定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询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拘留审查,依法需要给予拘留审查的,应制作拘留审查决定书,载明案由、拘留审查或延长拘留审查期限,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当场告知或在实施居留审查后立即通知当事人亲属或监护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地点和期限。
2、执行责任:实施拘留审查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3、事后监管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醉酒的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1、决定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询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拘留审查,依法需要给予拘留审查的,应制作拘留审查决定书,载明案由、拘留审查或延长拘留审查期限,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当场告知或在实施居留审查后立即通知当事人亲属或监护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地点和期限。
2、执行责任:实施拘留审查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3、事后监管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强制传唤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强制传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强制传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强制 盘查、检查、传唤恐怖活动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嫌疑人进行盘查、检查、传唤。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3.审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 行政强制 立即拘留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项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的立即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的立即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强制 强行遣回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遣送人送回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强制 扣留枪支、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扣留枪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扣留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强制 扣押 扣押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扣押 扣押与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扣押 扣押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扣押 扣押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扣押 扣押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强制 收缴、追缴涉案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决定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2、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强制 约束恐怖活动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3.审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3.审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2 行政强制 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1、受案调查阶段责任:发现需要采取戒毒措施措施的,应及时予以审查,根据吸毒人员成瘾情形,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相应戒毒措施;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戒毒措施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戒毒措施。制作相应戒毒措施决定书凭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采取戒毒措施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阶段责任:当事人对戒毒措施确认,送达戒毒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13 行政强制 拘留审查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1、决定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询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拘留审查,依法需要给予拘留审查的,应制作拘留审查决定书,载明案由、拘留审查或延长拘留审查期限,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当场告知或在实施居留审查后立即通知当事人亲属或监护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地点和期限。
2、执行责任:实施拘留审查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3、事后监管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强制 限制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活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1、决定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询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拘留审查,依法需要给予拘留审查的,应制作拘留审查决定书,载明案由、拘留审查或延长拘留审查期限,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当场告知或在实施居留审查后立即通知当事人亲属或监护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地点和期限。
2、执行责任:实施拘留审查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3、事后监管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强制 遣送外国人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1、决定责任: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询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拘留审查,依法需要给予拘留审查的,应制作拘留审查决定书,载明案由、拘留审查或延长拘留审查期限,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当场告知或在实施居留审查后立即通知当事人亲属或监护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地点和期限。
2、执行责任:实施拘留审查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期限到期或实施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3、事后监管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强制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公安民警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立案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立案办理的情形。
3.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强制 扣留车辆 扣留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立案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交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警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决定责任:交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
18 行政强制 扣留车辆 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立案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交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警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决定责任:交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
19 行政强制 扣留车辆 扣留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立案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交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警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决定责任:交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
20 行政强制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1、立案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交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警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决定责任:交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
21 行政强制 拖移机动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1、立案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交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警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决定责任:交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
22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交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警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决定责任:交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
23 行政强制 收缴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立案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交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警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决定责任:交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
24 行政强制 强制排除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妨碍安全视距的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立案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交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警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决定责任:交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
25 行政强制 强制检测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1、立案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交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警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决定责任:交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
26 行政强制 强制检测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强制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1、立案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交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警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决定责任:交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