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决定和行政执法文书中有关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事项的通知
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已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 2024年 1月 1 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其中一些修改条款涉及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问题。因此,行政主体2024年 1月 1 日后在作出行政决定和制作相关行政执法文书时也须相应增加或修改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事项。为贯彻执行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确保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合法,现就修改行政决定和行政执法文书中有关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事项通知如下: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第(六)(七)(九)(十三)(十四)项属于新增加可申请行政复议事项。其中可能涉及复议诉讼权利告知事项的是第(六)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第(七)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第(十四)项“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相关单位在制作涉及上述事项的行政决定和行政执法文书时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途径。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相关单位在制作上述事项的行政决定和行政执法文书时,救济权利告知应修改为“如不服本××,可以自收到本××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各市直有关单位设在区县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和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涉及行政复议权利告知的,除了告知“可以自收到本××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外,增加“也可向××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和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涉及行政复议权利告知的,除告知“可以自收到本××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外,增加“也可向安徽省司法厅(黄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5.不涉及以上情形的行政决定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和内容仍依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相关工作的通知》(黄政秘〔2022〕37号)要求执行。6.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决定和行政执法文书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工作,避免因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出现,或因行政复议权利告知错误导致行政行为在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后被确认程序违法。7.各单位应在本通知印发后及时完成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增加和修改工作,并将修改后的行政决定个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及相关信息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人:市司法局江玫青,联系电话:2355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