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歙县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作者:歙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9-04-25 00:00 信息来源:2019-4-25.15.9. 46. 0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政务公开办法》已于2015625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

歙县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成员单位信息公开的指导和监督;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督促检查职责,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按照《条例》《省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我县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权力运行流程图。

(二)公款出国出境、公务车辆购置和使用、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流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情况。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情况。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审计决算、验收情况。

(六)录用行政机关、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条件、数额和考试录用情况。

(七)社会救助条件、标准、对象的确认和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发放情况。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督管理、环境污染事故查处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情况。

(十)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定价依据、执行时间。

(十一)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审查有关事项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方可发布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载体选择要坚持方便群众查阅,知晓的原则,因时、因事、因地而异,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公开的范围要覆盖所有政务对象。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关代申请人填写申请。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受理机关名称。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附送证件复印件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用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更正或者逾期不补充、更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补充申请材料、更正申请内容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向申请人提供复制件等形式公开。

(三)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不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本机关未制作或者未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重新制作,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搜集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尚不存在。

(七)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行政机关已作答复,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再次申请的,告知申请人属重复申请,不重复答复。

(九)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十)已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申请查阅。

依照前款规定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听取权利人的意见。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回应与其职责有关的重要舆情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下列重点领域政府信息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公开:

(一)每年的331前通过信息公开网发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纸质报县政务公开办备案。

(二)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信息公开应严格对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公开。

(三)民生工程发放类资金应在发放到户并经相关行政机关核对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四)财政专项资金及建设类资金使用应在工程结束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建设和拨付过程中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对外公开。

(五)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视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公开并在工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六)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教育科技、物价收费、行政审批、保障房安置、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信息应在信息制作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将结果纳入单位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充分,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搞假公开、半公开或者因信息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 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歙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